“当前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规定较少,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犯罪的惩治力度。少数犯罪分子甚至有‘一时服刑、刑满享受’的思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实现职务犯罪财产刑的全覆盖,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这些犯罪通常都是一些“贪利型”犯罪,即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钱财。按理说,对于这些“贪利型”犯罪,就是在惩罚时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让他们得不偿失,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但现实的情形却不容乐观。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诸多职务犯罪并没有规定财产刑,诸如挪用公款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有些职务犯罪虽然规定了财产刑,但也是对处以一定刑期以上刑罚的才并处财产刑,例如对行贿罪只有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种状况造成司法实践中对职务犯罪适用财产刑较少。 虽然即使不对职务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他们也会受到经济上的惩罚,这就是追缴犯罪分子的赃款、财物,但这在经济上并不足以让他们伤筋断骨。因为,对于相当多的犯罪分子来说,司法机关查处都存在一个“犯罪黑洞”的问题,也就是出于时代久远、侦查力度、证据缺失以及有些行为在法律上性质难以界定等原因,犯罪分子被司法机关查处的犯罪事实和犯罪金额,往往只占一部分。他们被司法机关查处后,即便被司法机关追缴了被发现的赃款,他们还剩下许多钱财供出狱后挥霍,或者留给家人享用。这种财产上的惩罚,不足以惩罚犯罪分子本人,也不能震慑潜在的腐败分子。 如果我们对所有职务犯罪都适用财产刑,而且财产刑还处罚比较重,例如,受贿100万,不但要追缴这100万,还要处以罚金200万,那么,就能更有效地堵塞“犯罪黑洞”,迫使贪官吐出更多的钱财,让他们得不偿失。 当然,我们也不能将打击职务犯罪的希望全寄于财产刑。如果我们执法不严格,财产刑规定再严厉,也只是一种摆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