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改革还要重视“控高”
2013-04-02   作者:谭浩俊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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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浩俊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推出已近两个月。据了解,人社部和全国总工会已经展开实际行动。与外界期待的全面推进改革不同的是,收入分配改革的推进方式是“先易后难、逐步推进”,比如在收入差距拉大的现实下,改革将优先着手基层员工。
  事实上,按照这些年来已经出台的各种收入分配改革办法,“提低”已经做得相当不错。
  但是,在收入差距已经相当大的情况下,只要“控高”的工作没有起步,或运作迟缓,“提低”的工作做得再好,“提低”的频率再快,也是跟不上“高”的速度、“高”的节奏。收入差距仍会拉大,中低收入人群的实际购买力也会不断地下降。
  相反,如果“控高”的动作大些、速度快些、节奏强些,能够将各种完全与社会公平、正义不相协调的收入取消或降低,让高收入人群的收入降下来,或增长速度越来越慢。那么,即便“提低”的步子小一些、节奏慢些,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正义性也会越来越强,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也会慢慢缩小,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基础也就会越来越坚实。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从目前经济发展的实际、特别是企业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提低”的基础并不牢固。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并没有继续大幅提高员工收入的能力和基础。即便国家出台“提低”的政策,很大程度上也可能是“空提”。亦即成为档案工资,而无法成为员工的现实收入。
  与此相适应,“控高”却是余地很大、空间很多。以银行为例,一名正式员工,只要不出现严重违反规定的问题,仅各种福利就可以超过一般实体行业员工的全部收入。如果有个一官半职,就更是一般实体产业员工所不能相比了。其他垄断企业,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存在严重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现象。
  不仅如此,“控高”还表现在收入分配过程中,不能通过税收等经济杠杆,对高收入人群形成有效的调节功能、约束功能。最突出的,就是个人所得税迄今为止,仍然是普通工薪阶层为纳税主体,与国外个人所得税以高收入人群为主体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实际上,按照中国收入分配格局,高收入人群早就应当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了。
  不可否认,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以后,很多中低收入阶层“减负”了。而目前,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如何调节、如何控制,却是一字不提。甚至舆论、公众和专家强烈要求推行以家庭为基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议,也是避而不谈。
  既然是改革,就要善于“啃硬骨头”。只有这样,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才能带来希望,才能让公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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