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评估当前的“影子银行”
2013-03-29   作者:巴曙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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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曙松

  近期,随着对国内银行理财产品的热议,影子银行的概念引发各方关注。事实上,国际金融界对于影子银行的定义、内涵及意义与各经济体的经济金融结构、金融发展阶段和金融监管环境密不可分。

  影子银行的内涵及特征

  影子银行是指 “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本文把银行理财业务和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称为中国的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于2007年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首次提出,目前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对影子银行的定义已经基本达成一致。根据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发布的《影子银行:范围界定》的研究报告,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 ”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
  虽然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影子银行给出了较为明确的定义和特征描述,但是由于各国金融结构、金融市场发展阶段和金融监管环境的不同,影子银行的组成形式也各不相同。美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基金等投资基金、投资银行等围绕证券化进行风险分散和加大杠杆等展开的信用中介体系,欧洲的影子银行体系则主要包括对冲基金等投资基金和证券化交易活动,而这些在欧美发达国家影子银行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机构在当前中国的金融体系中尚不广泛存在。
  对于影子银行这个概念在当前中国金融市场中的对应,金融界从不同研究视角对其进行了多维度的探讨,综合起来主要包括如下四个口径:最窄口径,影子银行仅包括银行理财业务和信托公司两类;较窄口径,包括银行理财业务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较宽口径,包括较窄口径、银行同业业务、委托贷款等出表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和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最宽口径,包括较宽口径和民间借贷。本文选择受到关注度最高、也是目前最为流行的较窄口径,即银行理财业务和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所谓的中国影子银行进行讨论。

  中国影子银行与欧美影子银行具有本质上的不同

  仍在金融监管的覆盖范围内、不具备明显的高杠杆和大规模期限错配的特征、尚不具备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是中国影子银行与欧美影子银行在本质上的三点不同。
  根据上述定义和特征的描述,结合影子银行体系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对影子银行的界定应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是否纳入正规金融监管的体系,危机前欧美的对冲基金等影子银行并未受到充分监管,这些机构在回购业务和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的推动下不断扩张资产负债表实现低成本、高风险的运营;二是是否具有期限错配和高杠杆经营的特征,以及由此可能带来较高的单体风险,危机中欧美影子银行的负债以银行间借贷、商业票据等短期批发融资为主,却投资于期限较长、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资产,从而带来严重的期限错配问题,危机爆发前美国主要投资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急剧扩张,平均杠杆倍数更是达到了40倍左右,危机期间激烈的去杠杆效应也加速了资产价格的大幅下跌;三是是否具有关联性和传染性从而带来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危机前通过业务往来和股权投资等方式,欧美影子银行体系和商业银行体系相互关联,使得危机发生时风险迅速从影子银行体系传染至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从而带来了系统性风险。根据这三类原则,虽然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产生的基本动力是出于监管套利的目的,同样具有流动性转换和信用风险的特征,尽管还有一些风险管理环节需要强化,但是总体上其已经被纳入正规的监管体系内,并不具备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高杠杆和期限错配的典型特征,同时其规模和风险也尚未对系统性风险产生巨大的影响。
  第一,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仍在金融监管的覆盖范围内。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已在监管部门现有的监管统计口径中,各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运行情况需定期报送监管部门,理财产品的明细也需报送央行纳入社会融资总量的口径。 2005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12年实施的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是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框架。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也已经实施了包括准入、资本监管(《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之比大于100%)等在内的较为严格的管理。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约束下,监管部门也已参照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对相关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审慎监管制度。
  第二,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不具备明显的高杠杆和大规模期限错配的特征。合规的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池应做到单独管理和充分的信息披露,使得每笔资金都有对应的资产,每笔收益基本可以覆盖风险(根据Wind的相关数据,当前银行3个月的理财产品预期年收益率约在4.6%左右,低于6个月的短期贷款利率5.6%,同期6个月国债和央票的收益率约为2.7%和2.9%左右;根据美资券商盛博的估算,只有不到10%的理财产品提供高于5%的利率水平),这样理财产品的风险应基本接近于正规监管体系内部公募基金的类似投资产品。从理财资金投向的项目资产来看,超过90%的资产期限都在5年以内,期限错配程度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相当。对于信托公司来说,目前中国的信托公司既不得负债经营,也不能向银行贷款,不具备杠杆经营的条件,同时信托业务的资金实施封闭式运行,投资期限与项目期限要求一致,因此不具备高杠杆和期限错配特征。
  第三,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尚不具备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一是从规模来看,当前中国信托公司的整体规模较小,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2年9月,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续的理财金额6.73万亿元,全国66家信托公司总资产达6.32万亿元,占银行业总资产的5.2%,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以及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的资产规模则更小,总计不超过3万亿元,且拥有较好的资产质量和较充足的资本和拨备。二是从资金运用来看,理财产品中约有四成投向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两成投向存款,两成投向项目融资类资产,仅有一成投向权益类资产及其他,这些资产的整体信用状况较好。信托资产中有四成用于贷款,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可供出售及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存放同业及其他各占一成。从投向来看,工商企业和基础产业各占1/4,房地产和金融机构各一成,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具有一定的保障。同时,为了控制房地产信托业务的过快增长,监管部门还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规定。三是从风险的传染性来看,针对信托公司与银行之间可能存在的风险传染,监管部门已于2011年初下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明确银信合作业务的风险归属,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执行将银信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的规定,控制银行体系与信托公司之间的风险传染,而其他金融公司通过商业银行借款金额占商业银行总体贷款规模不足1%,发生大规模风险传染的可能性较低。

  中国影子银行对完善融资结构和促进经济转型的功能

  中国影子银行在当前环境下的意义在于修正金融抑制,提高金融体系效率。
  从金融发展阶段和金融结构演进的大背景来看,在中国当前的金融管制体制内,所谓影子银行体系更多的是金融结构发展、融资多元化进程中的一个表现。
  中国影子银行在现阶段的主要动力在于实体经济融资需求受到特定条件限制时的市场选择。从特定角度说,银行理财业务实质是一种利率市场化的试水,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接近无风险资金的市场价格,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总体上处于同一水平 (例如,2013年1月6日的7天拆借利率为3.6%,同期1个月的理财产品年收益率约为4.13%,远远低于同期民间融资利率水平;根据温州金融办公布的数据,同期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高达26.2%)。 当利率市场化完成之后,银行可以通过自主定价的方式吸收存款,理财产品可能会逐渐萎缩并出现其他形式的金融创新。因此,中国当前的影子银行体系更多的是金融结构变化背景下、融资多元化和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特定表现。
  中国影子银行在当前环境下的意义在于修正金融抑制,提高金融体系效率。当前两成的理财产品和四成的信托产品投向实体经济,满足了实体经济大量的资金需求,使得社会储蓄向社会有效投资的转化更为便利。中国金融体系中间接融资的占比始终偏高,不仅使得金融体系的风险在银行体系大量积聚,也限制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银行理财、信托和财务公司等中国影子银行的存在,在为企业提供了更多融资途径的同时为居民提供了重要的投资工具,发挥了商业银行的专业投资管理能力,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合理的领域,在更为市场化的资金运作链条中,资金实现更为市场化的配置。

  淡化影子银行,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实施差别化监管

  应该逐步淡化影子银行的概念,对这些金融创新的风险特征和功能效率分类讨论,采取不同的风险监管政策,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同时促进金融结构改进。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非传统业务的金融创新并非近来才出现,只是在影子银行这个舶来品尚未出现之前这些产品有多种其他的称谓,如资金体外循环等,而影子银行的出现似乎为这些金融创新附加了更多的负面含义。从金融结构的发展趋势看,应该逐步淡化影子银行的概念,更多将其看作是非传统融资市场和非银行信用中介的创新,对这些金融创新的风险特征和功能效率分类讨论,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同时最大化其促进金融结构改进的作用。
  第一,影子银行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创新,在当前金融结构市场化和社会融资多元化背景下,应避免简单搬用影子银行的概念,而更多地从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非传统银行业务健康发展角度来规范和引导这些金融创新。影子银行从特定角度说是一类特殊的金融创新,它具有金融创新所拥有的基本特征,当前可能会以银行理财作为表现形式,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可能会以另一种金融创新的方式出现。然而,并非所有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非传统银行业务的金融创新都应该划入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影子银行的范畴,对待不会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创新应从调整社会融资结构的角度积极鼓励和推进。
  第二,对非传统银行业务的金融创新进行区别和细分,针对不同的风险特征实施差别化监管,其中监管的关键环节是银行资金是否流入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机构并放大其杠杆。虽然金融创新对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这并不代表就可以听之任之,对于其可能带来的风险,特别是区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同样应该给予充分的关注。对所有的非传统银行业务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根据金融创新的机构主体和风险特征等要素对其进行适当的区分,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别化监管。首先,客观判断金融创新的合理性和功能,例如在中国这样一个以银行体系为主体的金融结构中,其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化路径选择以银行为载体也是具有一定必然性的。而在当前金融市场化和社会融资多元化的进程中,适当出现一些为其试水的金融工具也应在客观把握其风险的同时鼓励其健康发展。其次,针对不同金融创新工具的特点对其进行分类。主要包括是否具有信用创造功能、是否具有高杠杆和大规模期限错配等可能引发单体风险的特征、是否具有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等要素。最后,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监管。例如对于理财产品,重点关注由于业务定位的不清晰造成风险仍旧在银行体系内部积聚、理财资产池划分不明确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刚性兑付带来的道德风险、法律关系的不明确以及估值环节的不清晰等风险隐患,加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教育等监管措施。
  第三,对非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和规范也应遵循一定的逆周期性,防止运动式的清理带来的融资紧缩可能对实体经济造成冲击。中国非传统银行业务的金融创新具有显著逆监管周期效应。当宏观调控发生方向性转变或实体经济资金面过紧时,传统银行业务之外的金融创新都往往会出现快速发展,如2011年在货币政策趋紧和日均存贷比考核压力下理财产品的迅速发展。所以对这些非传统银行业务之外的规范和强化监管也应该遵循一定的逆周期性。在融资多元化进程中,特别是在实体经济资金面紧张而货币政策传导效应尚未显现的过程中,如果对非传统金融服务以外的融资活动采取运动式的清理,在贷款投放受到种种约束不能相应扩张时,贷款之外的这些融资渠道因为严厉清理所带来的融资收缩,可能会对实体经济造成明显的冲击,同时还可能带来新的风险。由于当前存在一些可能违规运用“资产池”的理财产品,短期内这些理财产品的正常运转依托于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信心和持续发行,如果突然对理财产品实施强制性限制,可能使得原来正常运转的理财产品突然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对于这些部分由于违规行为带来的潜在风险,较为可行的方法是通过资产池的不断规范对其进行软着陆式的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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