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监管他律与市场自律的防护网
2013-03-29   作者:姜茂林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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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万福生科和勤上光电被爆涉嫌造假上市,以及*ST大地前任董事长和财务总监因财务造假受到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上市公司造假和造假上市再度引发业界反思。
  当前,一些上市公司造假问题相对突出,尤其是造假上市问题。原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曾提出IPO不审行不行,话外之音是发审委工作有待改进,但引发市场不要发审委的呼声。
  不要发审委显然是不行的,包括美国股市也有相应的发行审核部门。这个问题可从两个角度谈,一是证监会的监管职责应如何鉴定,一是IPO发审部门放置在证监会好还是交易所妥当。
  国际经验表明,IPO发审可以把IPO的审核权交给交易所,在交易所建立上市委员会,履行对IPO的形式及程序上的审查,证监会则对交易所及其发审部门外部监管。沪深交易所等是完全可作为一个独立市场主体存在,这是国际做法。交易所就如同是一个大型商场或开发区,即交易所通过制定该所上市的标准和规则,并委托其旗下发审部门根据其标准和规则,对希望在该所上市的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核。
  这具有内生激励相容效应,若某交易所出现许多上市公司造假、造假上市,这个交易所将面临市场声誉损失,被市场打上柠檬市场标签,投资者和优质上市公司将不愿到该交易所上市和投资。由于深沪交易所、港交所、纽交所等存在竞争上市资源下,交易所为避免市场声誉损益,会严格清理门户,把好上市入口关和退市出口关,激发市场优胜劣汰。
  同时,证监会通过外部监管,对交易所及旗下发审委进行合规和程序监管,以及接受上市公司的投诉,以遏制和缓解交易所发审部门。
  如果继续把发审委保留在证监会,一旦出现公司造假上市,投资者会迁怒,进而损害证监会公信力和声誉。并且,即便再强大也因监管资源有限,信息搜寻成本过高,监管者难以杜绝部分公司造假和造假上市,使证监会与上市公司、券商等变成了猫鼠游戏,最终导致市场上一些企业造假成本较低。
  此外,要有效缓解造假上市和上市造假,还需为市场自律创造制度环境。一方面证监会监管趋向于市场制度、秩序的设定和监管,通过程序监管等,提高市场机会公平、程序正义,降低市场信息搜集成本等。另一方面探索建立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辩方举证制度和和解制度,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为投资者起诉涉嫌造假者提供制度和程序保障,让造假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而不敢造假,不能造假,因为监管部门一只眼睛有时候可能未能发现造假者,市场千万双眼睛盯着更容易降低造假者发现成本,并提高其惩罚成本和市场声誉风险。
  可见,IPO发审是一定需要的,但需要把他变成企业化交易所的内部职能部门;而证监会则在强化监管的基础上,培育市场自律自治能力,以实现监管他律与市场自律的立体防护网,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抬高造假内幕交易者的发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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