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市公司信托业务监管应以疏导为主
2013-03-28   作者:项峥(经济学博士)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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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新任证监会主席肖钢的到来,市场对加强上市公司参与信托业务监管的预期明显加强。作为一种新型业务,上市公司与信托公司进行积极的业务合作,这本身就是金融创新的一种方式。因此,加强上市公司信托业务监管,应该坚持疏导政策,而不是严厉禁止,以免影响到市场创新的热情。
  目前,上市公司与信托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已经成为一种潮流。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上市公司参股信托公司。近年来,上市公司购买或参与组建信托公司的热情很高。二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过股权融资信托方式筹集资金。据统计,2012年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共计发生1991笔,其中信托公司承接888笔,首次超过银行。今年以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信托方式占比超过四成。三是上市公司购买信托理财产品。市场影响最大的一次购买行为当属海螺水泥一次性斥资32.5亿元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据同花顺统计,去年末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投向信托的资金仍有数十亿元。
  应该说,这些业务合作有着现实需要和利益诉求。信托公司属于金融行业,在我国金融牌照准入门槛较高,是一种市场稀缺资源。若获得信托牌照,或间接获得金融牌照,本身就是一件利益巨大的经济行为。不仅如此,通过信托方式筹集资金,在融资便利上优于银行贷款,可以缓解部分股东的资金燃眉之急。此外,在存款利率尚未市场化的金融环境下,信托理财产品收益率相比银行存款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而且部分信托理财产品与上市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对上市公司而言,利用闲置资金购买信托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收益,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回报最大化的经营原则。
  上市公司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上市股东股权融资,一旦发生不能按时兑付或偿还借款,那么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就有可能被划转,上市公司股东结构发生变化,这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将有实质性影响。虽然信托理财产品收益率高,但风险也大。当前全球经济复苏前景尚未明朗,而宏观经济下行压力没有根本缓解。在这种情况下,部分信托产品过高收益率不排除会存在庞氏融资的风险,且信托公司难以监控信托项目资金流向,风险较高。
  作为一种新型的业务合作关系,上市公司与信托公司进行业务融合,本身无可厚非,关键是要加强风险监管。一是要规范上市公司参与信托公司股权行为,需要对上市公司的资质进行界定,避免上市公司把信托牌照仅仅作为一种资源,增加信托公司业务运行风险。二是要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融资行为,限定股权信托融资比例和股权质押比率,对可能执行质押情况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避免因股权过户给上市公司股价造成负面影响。三是要规范上市公司购买信托理财产品行为,引入信托理财产品评级机制,限定上市公司购买信托理财产品资金的比例等。总而言之,应积极进行风险疏导,而不是刻意限制上市公司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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