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化解拆迁纠纷
2013-03-27   作者:熊志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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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自己经营的公司被要求强制拆迁,拆迁补偿协商未果,河南郑州中牟县企业主史国旗多次起诉,但诉讼请求要么被驳回,要么不立案受理,而且法院不出具任何书面文字。去找法官说理,迎接他的是“拆迁案法院不立案”、“就是立了案法院也管不了”、“这种情况是中国特色”等一连串的搪塞话语。
  2011年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通过后,行政强拆向司法强拆转轨。按照法定程序,公民在拆迁补偿协商未果时,有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作为被拆迁人的史国旗,在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只要材料、资质不存在问题,法院理应受理,并以第三方的角色介入,对拆迁补偿的合理性进行核算,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执行强制拆迁。
  法院不予立案,放言“立了案法院也管不了”,同时不出具书面文字,在法理上无疑行不通。《新拆迁条例》的颁布,实际上将强拆的裁决权交由法院,法院是否公正,能否跳脱地方行政系统的影响,这是另一回事。受不受理案件则是司法职责是否缺位的问题。司法力量不直接涉及拆迁补偿的利益纠纷,相对中性,如果缺位,等于掐断了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重要通道。
  《新拆迁条例》实施后,拆迁引发矛盾的现象虽时有出现,但行政强拆向司法强拆的过渡,裁执分离,拆迁有逐渐规范化的趋势。这种规范,一是体现在补偿方式上,原来先拆迁后补偿的模式抛弃,补偿前置,被征收人享有优先保障权。同时在补偿问题上,植入了听证、争议解决机制协调等各种程序,在此基础上以市价为补偿标准展开平等的博弈。另一则是在程序上,程序正义被进一步还原。体现之一即是公民不满补偿标准,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程序看似更繁琐,但却形成了公民权利的兜底性力量,间接地捍卫了《物权法》颁布后逐渐深入人心的财产权。
  尽管程序正义始终指向结果正义,但通过司法手段缺少行政手段的效率。正如法院回复史国旗时所述,“这种拆迁案件太多了”,正因为多,法院才希望能在行政框架内解决问题,不必动用司法资源。这种思维不是不可理解,如果在前置环节的矛盾与纠纷全部后移,司法力量当然无暇兼顾。但也要看到,无救济则无权利,当初以法治规制拆迁,告别行政强拆,正是为了让正义充分回归。在公民的财产权面前,与效率相对而言的审慎、节制与耐心,是我们更加急需的。
  法院拒绝立案的同时,建议史国旗去找市信访局。从拆迁主体政府与被拆迁人史国旗双方的平等博弈,到申请法院居中裁决,再到寻求上访,这是一条越走越窄的道路,史国旗所剩的救济机会也越来越少。对于正常社会而言,当然是让纠纷在前端化解,更节省资源,而这其实又回到了上述问题,为何“拆迁案件太多了”?原因正在于拆迁并未完全而彻底地纳入法治轨道,行政强制还存在,司法力量无法补位,拆迁缺乏程序化的调解机制,纠纷逐渐积压,堆积到了后端,而作为救济平台的法院,又很难消化所有的矛盾,于是才有了法院无暇顾及而不予立案的怪象。
  拆迁案不予立案,不只是法院自身的问题,而是整个拆迁规范化、程序化的问题。如果法院、政府和被拆迁者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得不到清晰界定,把拆迁纳入法治轨道也会存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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