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应恢复为“小众税”
2013-03-05   作者:周俊生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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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书福与宗庆后,这两位民营企业家借助全国“两会”的平台,不约而同地要求通过提高起征点或干脆免征的措施,来实现提高职工收入的目标,这表明在收入倍增的目标之下,通过减税来让普通民众增加收入,已经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
    相比之下,李书福提出的建议更具可行性。宗庆后提出免征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但是“工薪阶层”并不是一个定义清晰、界限分明的法律概念,而且现在工资薪酬差别巨大,有的人月工资只是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但也有的人可以高达几万元,他们当然也属于“工薪阶层”。但如果这部分工薪高收入者也能搭上免个税的便车,这未免让大量工薪低收入者为之纠结。而且,虽然目前民众收入已不限于工薪一条途径,但由于个人征信制度尚未完善,民众其他方面的收入大都处于灰色状态,如果免除工薪阶层的个税,那基本上就等于取消了个税这个税种,很难被接受。
    但是,目前执行的个人所得税3500元的起征点,却使这一税种事实上已沦为“大众税”,这不是现阶段我国税收目标上应该肯定的方向。个税这一税种在上世纪80年代刚刚推出时,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可见其主要功能并不是为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而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打破“大锅饭”后在个人收入上出现的新的格局,调节过高的个人收入。这个目标的确立,使个税的征收局限于部分高收入者,对于普通民众并没有产生什么影响,从其征收范围来看只能是一种 “小众税”。这种税收取向符合改革开放起步时大量民众尚处贫困阶段的现实。
    现在,这一税种虽然已经改称个人所得税,尽管起征点有所提高,但比起长年上涨的物价,起征点的提升速度显得过慢,从而使得个人所得税成为一种“大众税”,其应该承担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已经无从发挥。30多年后的今天,民众富裕程度当然有所提高,但民众对生活水准的要求也有了提高,国家应该承认并且支持民众的这种需求,而不能用税收来遏制这种需求,因此,个税应该继续保持其个人收入调节的基本功能,在征税范围上则应继续表现为“小众税”。
    2011年9月,我国将个税起征点从月收入2000元提高到3500元,应税人数减少了一大批,但就目前的物价状态来说,3500元左右的月收入在一些大城市只能算是低收入,仅够解决温饱,而3500元到7000元之间的收入群体,也只能够过上相对体面的生活,尚难以应付购房等大额开支。考虑到这样的实际情况,目前的个税起征点定在3500元,虽然豁免了一部分低收入者的纳税义务,但由于对真正的高收入者的征税力度不足,因此个税缴纳的主力只能落到月收入在3500元到7000元之间的那一部分人群之中,这对调节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改变贫富分化的局面,明显是不利的。
    因此,李书福提出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六七千元的水平,是一个可行的方案。个税起征点经过这样的调整,当然会导致个税收入的大幅度减少,给政府的税收增加一定的压力。但是,个税在国家财政的各个税种中,本来就是一个不起眼的小税种,政府没有必要在此方面与民众“寸土必争”,而是应该致力于将让它起到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积极作用。其实,提高个税起征点后,虽然国家在个税上的税收减少了,但民众的支出减少后,又会增加他们投入消费的动力,国家可以在这部分增加的消费中收获到消费税,因此在税收的总量上并不会减少,反而会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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