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地不是国家秘密而是应公开信息
2013-02-27   作者:浩瀚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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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4日,北京律师董正伟向记者透露,他收到了环保部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令他失望的是,对他所提出的请求环保部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的申请,环保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被污染的土壤俗称“毒地”。毒地以往不为人所知,但从2004年来,大量的毒地事件陆续曝光。有鉴于此,早在2006年,国家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就联合启动了经费预算达10亿元的全国首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是,这次土壤污染调查的数据迄今为止并没有公开。
  当然,环保部提到了“国家秘密”。近些年,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后,“国家秘密”成为了一个框,成为某些政府和官员抵制政府信息公开的“挡箭牌”。按照有关法律,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但毒地信息的公开和公布,并不是泄露了关系国防建设的秘密,不会让我们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不会成为外国危害我们国家安全的工具,相反,这些信息不公布,反而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毒地信息无论如何也算不上是国家秘密,应该予以公开。
  毒地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以及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我们理解环保部门将毒地信息保密的苦衷。以往,有关执法机关对毒地上建筑、种植以及清除污染监管不力,致使一些毒地被使用。所以,如果现在一旦公布,公众可能会要求赔偿、清除污染。因此,毒地信息很敏感。
  但是,毒地信息不公布危害更大。让生活在毒地上的人们因为不知情继续受到污染,生命健康会遭受更大损害。毒地信息可以隐瞒一时,不能隐瞒一世,各种危害终究会曝露出来,政府公信力将更加流失。
  因此,希望环保部门能采取稳妥的办法,一方面及时公开毒地信息,满足公众知情权,另一方面大力治理以往的毒地问题,将社会危害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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