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的错保应受法律追究
2013-02-27   作者:郭文婧  来源:经济参考报
分享到:
【字号
  近日,中国社科院发布社会保障绿皮书。在安徽、福建等5省市调查显示,受调查的低保家庭中,6成不是贫困家庭,有近8成的贫困户没有享受低保救助。2012年12月27日的“2013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中国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形成,占全国总人口5.5%的7443万城乡低保对象,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但对照中国社科院的调查,对不少真正的贫苦家庭来说,只能在“应保尽保”前面加一个“被”字了。
  高漏保错保为何如此惊人?政府的工作不细致,难辞其咎。一方面,由于中国的结算体系滞后,导致计算家庭真实收入比较困难,既为“骗保”和“搭车保”留了后门,也为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留了余地。另一方面,上级部门缺乏核实的程序,往往只做了数字统计的工作,使得问题长期被掩盖,发现问题只能靠新闻曝光,日积月累便有了今天惊人的高漏保错保。如果问题不能得到纠正,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更加严重。
  低保关系着公民的生存权,关系着社会和谐,高漏保错保无疑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虽然一些地方出台了对“骗保”和“搭车保”的罚款措施,但由于民政部门没有罚款权,最后的结果往往是“清理、停保”了之。一些地方也对“人情保”、“关系保”出台了“逐级追究审批人”的规定,但由于缺乏刚性的法律依据,最后也基本上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错保比漏保的危害更大,追究错保的责任比追究漏保的责任更容易,因为低保首先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借鉴《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的规定,可在保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停保和至多3倍追缴”规定的基础上,对此行为追究“骗取低保者”的刑事责任。同时,对相关鉴定人、证明人以诈骗的共犯论处。对没有尽到调查核实义务的政府工作人员,可依法按渎职罪追究法律责任。提高“人情保”、“关系保”、“骗保”和“搭车保”的违法成本,才可能从源头上减少错保的发生机率。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相关新闻:
· 以权利视角审视低保发放乱象 2013-02-25
· 低保不可养懒人更不能养"富人" 2013-02-25
· 低保制度,政策代替不了法律 2013-02-25
· “低保不保低”背后的流失和侵占 2013-02-25
· 低保错保与漏保是硬币的两面 2013-02-25
 
频道精选:
·[财智]诚信缺失 家乐福超市多种违法手段遭曝光·[财智]归真堂创业板上市 “活熊取胆”引各界争议
·[思想]投资回升速度取决于融资进展·[思想]全球债务危机 中国如何自处
·[读书]《历史大变局下的中国战略定位》·[读书]秦厉:从迷思到真相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经济参考报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57号
JJCKB.CN 京ICP备120287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