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中采购不能成为“集中腐败”
2013-02-26   作者:樊大彧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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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的制度设计初衷,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节省财政支出,为纳税人省钱,但由于监管缺失,政府采购却在鼓励高价中标,造成严重资金浪费。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大力实行“阳光采购”、规范采购,最大限度遏制见不得人的腐败交易。”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昨天发布的2013年《法治蓝皮书》指出,政府采购价格虚高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资金浪费严重,背离制度设计初衷。这份报告其实公布的是一个“地球人都知道的秘密”,但摆在面前的统计数据还是让人触目惊心——部分地方政府去年前三季度的协议供货商品成交记录显示,有高达八成的商品高于市场平均价,其中有的商品甚至高于市场价6倍至37倍。
  政府采购价格虚高的实质,就是腐败问题。地方政府采购的商品成交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这个市场平均价是市场价格的平均值,也就是指零售价格。政府采购通常都是大批量采购,其价格理应低于零售价,也应该低于针对普通客户的批发价,一般情况下,批发价至少要低于零售价10%以上。所以,社科院的报道可能还低估了政府采购的腐败程度。
  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暴露出的案件显示,政府集中采购变成了集中腐败。某省政府采购中心的一名科长负责省内所有事业单位的汽车采购,这名负责人因此成为众多汽车公司的公关对象,除了平时收受贿赂,该政府采购中心每购买一台汽车,科长都会雁过拔毛收取几千元的回扣。目前许多地方事业单位购买工作用车或其他办公用品,都必须通过省市等各级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否则财政拨款无法支付,采购无法完成。于是,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以及监管存在漏洞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下,本应“阳光”的政府采购成为集中腐败、藏污纳垢之地。
  除了集中腐败,政府采购领域还是“窝案”频发、集体腐败的重灾区。在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人员、供应商和评标专家,通过权钱交易、商业贿赂已经形成完整的招投标利益链条。一些官员通常提前透露标底,与供货商串通采取“围标”等操作方式,长期垄断当地政府采购。对许多参加采购的供货商而言,商品质量不重要,和政府的关系才重要,而且商品价格必须高,因为“公关费用”、“回扣”都要计入成本,所以价格自然要高。
  透过此次社科院的报告我们看到,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已经事实上成为官商勾结下的腐败寻租场。政府采购的制度设计初衷,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节省财政支出,为纳税人省钱,但由于监管缺失,政府采购却在鼓励高价中标,造成严重资金浪费。
  社科院报告中指出,导致高价采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最高限价形同虚设,政府采购中心以“媒体价”代替最高限价,而“媒体价”是生产商与经销商自定的,并不能反映市场价格。总之,在超额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充分展现了“只买最贵,不买最好”的败家原则,于是,本应是遏制腐败的政府采购,在现实执行中孕育出更加疯狂的腐败。
  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容量和潜力巨大,去年政府采购规模或超1万亿元。如此规模的采购市场,绝不能成为腐败分子的盛宴。社科院此次发布的报告中,也透露出一些积极的信息。与地方政府采购中暴露出的普遍“败家”不同,中央机关批量集中采购商品的成交价全部低于或者等于市场平均价,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中央机关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更加充分。这说明,即使腐败分子再猖狂,他们也不敢站到阳光下。
  有关方面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大力实行“阳光采购”、规范采购,让广大公众成为监督机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最大限度遏制见不得人的腐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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