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通取不通退是霸王条款
2013-02-19   作者:张枫逸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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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很多启程在即又临时变更行程的旅客遭遇了一个新的难题——实名制火车票无法异地退票。继全国铁路窗口联网发售异地车票之后,最近两年网络和电话订票也陆续实现全国通订通取。然而,在人们享受火车票全国通取带来的便利之余,却不料想全国通退会成为一道难题。
  按照公众的理解,既然实名制车票都可以全国通取,说明相关信息已经实现联网共享,那么全国通退就不应存在技术障碍。铁路业内人士的表态也印证了这一点,“异地退票的情况从技术角度上说不是无法解决,但有一些细节的东西需要进一步完善,才能让旅客享受方便的同时尽可能遭遇不到不便。”究竟是哪些细节我们不得而知,但不能通退让旅客很不便。要么千里迢迢赶到购票地或车票始发地去退票,付出一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要么索性不退了之,不仅自己吃了哑巴亏,还白白浪费一个车票名额,让那些急着回家的人失去回家的机会。 
  要说不便,恐怕铁路部门真正担心的,还是全国通退给自身工作带来不便。一方面,全国通退后,退票门槛大大降低,有可能加剧占票现象,给铁路部门管理增加难度;同时,全国通退也会增加退票窗口的工作负担,对人力物力是一大考验。出于方便管理、降低成本的考虑,铁路部门更乐意通过异地不能退票的限制,来人为提升退票门槛,减少由此带来的麻烦。当然,这样一来,必然有部分旅客被迫放弃退票,铁路部门不用提供服务照样获得收益,而卧铺车票还能在列车上二次出售,无疑又是白捞一笔。 
  火车票全国通取不通退,却涉嫌违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合同法》更明确指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铁路部门在未与旅客协商、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制定全国通取不通退的条款,限制了旅客自由退票的权利,加重了旅客退票成本和风险,明显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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