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报告有用还要监管部门干啥
2013-02-18   作者:雷泓霈  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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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在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年将在食品和消费品生产企业中率先实行 “产品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此外,质检总局已培训了首席质量官2142人,在900余家大中型企业建立了首席质量官,而今年将在大中型骨干企业推广设立首席质量官。(2月16日《新京报》)
  笔者丝毫不怀疑国家质检总局的“行政好意”,在产品安全和质量问题难以杜绝的情况下,借助主动报告制度,提升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自律和慎独意识,改善食品安全整体态势。但我还是不敢乐观,理由如下:
  其一,某些企业的产品质量自律意识已下滑到了令人惊讶的程度,让其自行申报质量问题,会出现更多的自我袒护、遮遮掩掩。大企业和知名企业的社会责任感都严重匮乏、缩水,小企业、小作坊的质量意识,就更不敢指望了。
  其二,会让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感和使命感受到淡化和降低。
  其三,“主动报告制度”在有些地方已有尝试,仍未能杜绝产品质量问题。比如该制度2012年在珠海实施后,“珠海市去年未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但食品药品质量问题,仍然存在。
  其四,还会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据报道,质检总局已培训了首席质量官2142人,按照常态,这种培训应该不会是免费的。
  与其在“主动报告制度”下功夫,不如加强主动监管和严厉处罚。比如对于各种监管漏洞,进行认真堵截;比如对于屡次出现质量问题的企业和责任人,要进行重罚处罚,甚至处以刑罚。再比如还应该强化监管人员的责任感,实施质量监管责任制,对监管人员不力者,给予重罚等。
  总之,质量问题的核心更应该掌握在监管人员手里,维系在监管职能部门的手里,通过这种主动性监管,敦促企业和相关人员不敢放松质量意识,提升质量紧迫感,这才是提升质量意识的最有效手段,而不必总是打“主动报告的擦边球”,虽然热闹,却华而不实,收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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