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下乡,有所为更要有所不为
2013-02-17   作者:朱昌俊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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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月底,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其中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以及首次提出“家庭农场”的概念引发各方持续关注。
  虽然这是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到资本下乡,但资本下乡租地由来已久。有数据显示,到2012年6月底,流入到工商企业的承包耕地面积2500万亩,比2009年底增长了84.6%。由此看来,资本下乡的正式提出,不仅是为了适应现代农业对外依存度提高的根本趋势,也是为了对既有现实的回应。
  资本下乡,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加速三农的发展。在这个大前提下,我们渴望资本下乡要有所为,为三农发展注入强大活力,但要保证政策初衷,同样要做到有所不为。事实上,一号文件提出资本下乡,与其说是对之的正式放行,不如说是予以政策框定。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此前就表示:国家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但不提倡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直接租种农户耕地。“企业应带动农户发展而不是代替农民生产,应该把种养环节留给农民。”
  文件还规定,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简而言之,下乡的资本必须要充分尊重农民自身的意愿,在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发挥力量。比如文件中明确提出了鼓励企业以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而这正是目前三农发展受制约较大,同时也是农民自身力量难以胜任的一个领域,资本在这方面发力,无疑是三农与资本的双赢。
  公众对资本下乡亦有争议,担心资本的逐利性影响农民的利益,以及土地和粮食的安全。在以往的资本活动中,工商企业租赁土地用于非农产业甚至是圈地的现象并不少见。北京和深圳均出台了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允许农民集体在遵守国家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对土地实行自主开发或自主招商,形成建设用地市场。但在尚未修订土地法、城乡规划法等上位法的前提下,不确定性很多。鉴于此,地方政府如何在资本下乡的过程中,充当好监管者和中立者的角色,显得尤为重要。为资本下乡设定严格的边界与门槛,是为了阻止因短视而导致三农利益受损。
  当然,资本下乡能够对三农产生怎样的积极的化学反应,除了资本和地方政府要守得住界限,耐得住寂寞,也与农民自身提升议价、博弈和协作能力密切相关。应该明确的是,资本下乡不是为了让有能力务农的农民退出农业,双方应该是合作的关系,而非互相排斥。而农民获得平等的协作地位,必须强化自身的主导地位。文件规定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以及建设家庭农场等都可视为对农民这种平等地位的保护与扶持。应该注意的是,社会资本充当了三农发展资金支持作用的同时,国家对农业的相关补贴亦需及时跟进,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不受侵害。
  资本下乡的一个象征意义在于:农村应主动参与到发展的进程当中去。这既是对前一轮城镇化发展的纠偏与补阙,也是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如何确保在新一轮的发展中,实现城乡差距的缩小,资本、地方政府以及农民取得多赢,三者都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摆正这三者在发展格局中的位置,才会有真正的可持续发展和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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