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2013-02-16   作者:孙文松 唐齐鸣(华中科技大学)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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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以来,基于美国次贷危机引起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对现行银行监管规则进行了重大改革,发布了一系列国际银行业监管新标准,统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又名“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集中体现了微观审慎监管层面和宏观审慎监管层面有机结合的监管新思维,按照资本数量和质量同步提高、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并行、短期效应与长期影响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确立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其主要内容,一是强化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二是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标准,三是建立了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四是确定了新监管标准规定的实施过渡期。
    我国在积极参考和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监管经验的同时,还特别重视结合我国国情,坚持循序渐进,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2011年4月,基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中国银监会借鉴巴塞尔协议Ⅲ,颁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旨在提高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增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有效性,以推动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工作。
    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由于银监会长期坚持“资本质量与资本数量并重”的资本监管原则,从短期来看,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影响较小,但其长远影响却是全面而深远的,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从资本充足率方面来看,巴塞尔协议Ⅲ在短期内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较小,但从长期来看,中国银行业面临资本供需失衡。一方面,我国市场存在流动性过剩的问题,另一方面,中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全,有效的资本工具比较有限。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将会促进商业银行积极转变经营模式,一方面向多元化经营方式转化,改善其资产结构,另一方面也会引导和优化其在各行业的信贷资源配置,提高商业银行资本的使用效率。
    二是在资本缓冲规定方面,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从而在经济过热时建立完善的防御机制,在经济处于下行时释放资本,这样可以避免银行过度顺周期性造成的影响。对于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而言,近几年我国的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一直处于上升期,这样很可能导致银行低估其在整个经济周期中所面临的真实风险。如果经济形势反转,资本充足率将会面临巨大的挑战,上市银行需要更多的提取一般风险准备,因此银行的未分配利润也将会一定程度的减少,这些都对商业银行长期积累资金来满足缓冲资本的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在流动性要求方面,新协议明确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紧迫性,并设置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两个动态的指标,这两个指标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将造成重大影响。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其负债主要是居民储蓄和企业存款,资金来源相对稳定,流动性受市场资金供求的影响比较小。而资产方面,中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期,银行贷款中有相当部分投向了中长期建设项目,面临了中长期贷款比例较高的现象,这给银行带来了流动性风险问题。
    四是在风险管理体系方面,新协议强调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计量,也突出了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的改变。但我国银行业对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全面,在风险的识别及计量上,方法和技术也比较落后,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新协议的实施必将提升我国风险管理的水平,加快商业银行转化成为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提升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是在长期银行业发展方面,尽管目前我国银行资本充足情况表现良好,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业的发展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如果我国银行业在短期内过快实施过于严格的监管准则,可能会限制中国银行业发展。新资本准则规定了8年的过渡期,该规定的逐步分阶段实施也减轻了其对经济复苏产生的负面影响,这有利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及经济的稳定增长。我国在执行新规定和制定新的监管政策时必须统筹兼顾,将巴塞尔协议Ⅲ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切实有序地制定适用于中国的巴塞尔协议,逐渐推进改革进程。因此为满足监管要求,银行应该减少贸易融资类、承诺类等表外业务。然而,近些年,为了加快业务经营结构转变和规避银行同质化竞争的负面影响,我国很多商业银行,尤其是一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均迫切地提出要加快贸易融资等业务的发展速度和结构转型步伐,但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实施无疑会加大银行的经营转型困难压力。
    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在巴塞尔Ⅲ实施的过渡期内,需要加快制定相关应对措施和业务转型步伐:其一,加强资本规划体系的建设。应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与特点,加快建立一个以资本规划、资本使用和分配、资本补充、资本使用评估、资本监控和考核、资本规划修订为循环的经济资本管理体系。其二,加快资产结构的调整。银行在表内外资产的分布上,要强调收益的比较与权衡,通过调整资产结构,加大高收益表内资产的占比。其三,不断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加快建立和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其四,大力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必须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具体措施包括:完善风险治理架构,整合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全面风险的识别能力;其次,夯实数据和信息系统基础,加强全面风险管理的物质保障;另外,加强风险管理人才培养可以为全面风险管理奠定充足的人力基础。其五,结合国情,合理安排过渡期限。过于仓促地实施新协议将对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带来负面影响,但太长的执行期间又会削弱新准则的政策效果,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寻找一个时间上的制衡点,以合理的速度对我国金融系统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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