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保险金,缴不缴税关系民生温度
2013-02-06   作者:毕晓哲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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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日前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2月5日《新京报》)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也要缴纳
  个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说法应该是有法律依据的。相关税收管理法规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大病医疗保险不属于应予扣除的范围,正常纳税似乎没有错。然而,对于大病医疗保险金缴纳个税与否,必然有一个“合法”却不合理的质疑。
  相比我国庞大的税收总额,以及个税所占税收比例的居高不下,一个缴纳总额并不高的“大病医疗保险”对于税收总额基本就是一笔可有可无的“小钱”。二来,从鼓励社会组织承担公共责任和让更多的人可以“看得起病”的角度,政府应鼓励更多的人主动缴纳和开展大病医疗保险,结果呢,在“大病医疗保险税”之下,只会阻滞更多的人获得可能的更多“治病”救助。
  其实,一个对个税总量影响微乎其微的“大病医疗保险税”,征收与否关系的不仅是法律的公平,根本上关系的是民生冷暖和民生福祉的重大问题。“缴不缴税”问题的根本,是一个政府方面对公众切身利益的关切与否的问题。我国个税改革远未完善,实事求是地说,家庭式征收模式长期不能实施,而个税和其他类型的税收总量居高不下,也制约社会内需和消费。
  其实,不仅在税负上政府可以做得更好,在具体到与个税有关的“月饼税”、“加班税”、“大病医疗保险税”上,政府方面也完全可以做得更好。两年前引人热议的“月饼税”,由于属于地方税种,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就明确表示“不征收”;一些惠及民生的税收减免,一些地方和国家税务机关也完全有权自主决定,就譬如2011年9月,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明确发文规定:“夫妻房产加名免缴契税”。一些税收负担问题和能不能减免,税务机关的自主性很强,在可以最大限度调整的情况下,“减免税收”才是真正向公众表达出来的税收政策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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