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理财乱象应强化"卖者有责"
2013-02-05   作者:张炜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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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部门近日强调,一方面将督促银行在理财产品设计、销售、信息披露等方面履行责任,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银行声誉,建立“卖者有责”的文化;另一方面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宣传理财与存款的区别,营造 “买者自负”的氛围。
  强调 “卖者有责”和 “买者自负”,是这几年对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提出的要求。 2010年“3·15”发布的《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2012年1月起施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及2012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自律工作的十条约定》,主旨都要求规范银行的销售行为。然而,从前几年频出“零收益事件”,到近期曝光的几起“私售”事件,突出的问题都在于银行本身没有规范到位,销售中存在误导。这导致金融类消费争议及投诉不断发生。
  上海银监局公布的2012年信访投诉统计显示,全年共收到各类投诉事项 3239件,同比下降38.75%。不过,理财产品类占比较2011年小幅提升。全年收到理财产品投诉222件,占比较去年同期上升1.43个百分点,且较大程度地集中于理财产品的前期评估错位、不当销售、销售误导、售后服务滞后等方面。
  从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同比大幅增长的背景来看,理财产品类投诉小幅提升似乎不是一件大事。可需要看到的是,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提示不到位等不规范销售行为,以及违规开展“资金池”理财业务等问题,尽管发生在个别银行,但带给银行业和投资者的影响不容小视。银行理财产品规范的话题在近期升温,就缘于华夏银行嘉定支行某员工“私售”私募类理财产品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该项目涉及金额高达1.9亿元,目前客户与担保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并拿回全部本金。此风波的处理初步画上句号,但一度导致银行网点被受害客户围堵,给整个银行业的理财业务规范发展敲响了警钟。
  强调 “卖者有责”和 “买者自负”,有助于控制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风险。从当前的情况来看,首先应该强化银行“卖者有责”。一方面,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占比明显提高,理财产品呈表外扩张的态势,带给银行的潜在风险增大。另一方面,多数金融消费者将理财产品视作变相存款,把预期收益看作“旱涝保收”,误认为是无风险投资。
  这种状况看似因为客户缺乏“买者自负”意识,实际上,与银行没做到“卖者有责”有更大关系。理财产品的风险及收益不确定性并非无法揭示,监管部门也要求风险揭示语言通俗易懂,客户签约时须抄写类似“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的文字。可问题在于,部分理财经理有意无意进行误导,利用金融知识不对称,加剧客户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强化“卖者有责”,并非对客户方面的偏袒,而是为了落实“买者自负”。营造“买者自负”的氛围,需要媒体在内的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但前提在于银行把好风险关,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切实做到风险匹配。如果“卖者有责”这一关形同虚设,甚至有的网点及理财经理“骗”字当头,再强调“买者自负”无异于责任逃避。那样的话,等于把产品风险不负责任地甩给客户,而银行及理财经理成为无风险的赢家。
  强化“卖者有责”,特别需要匹配相应的处罚手段与法律责任,增加销售违规行为的代价。否则,在高额佣金及销售提成的诱惑下,不当销售与销售误导还会 “前赴后继”。单靠客户自身提高“买者自负”的意识,难以改变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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