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回家需要法律保护
2013-02-05   作者:张玉胜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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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载,安徽阜阳人刘杰免费载4名工友回安徽老家过年,在南京江宁被运管所稽查人员拦住,指称他此行是公司包车,有非法营运嫌疑,必须接受罚款处罚,并暂扣了他的车。罚款额度从10万元降到5000元。南京客管部门称,私家车带人,只要涉及到费用问题,都算是非法营运。
  应该说,面对交通拥堵和一票难求的出行尴尬,“拼车”现象的应运而生,顺应了“低碳环保”和“绿色出行”的发展潮流,彰显了社会权益博弈和自我调节的民间智慧,应当受到来自政府的引导、鼓励和支持。遗憾的是,这种体现民意诉求的时尚出行方式,却常常因“名分”不彰而遭遇执法部门的责难,使其陷入“合理不合法”的制度尴尬。 
  按理说,“我的爱车我做主”,让谁乘坐应该是车主的自由,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就谈不上“非法营运”,更何况车主和乘车人均已言明属“免费捎带”。退一步讲,即便是车主向搭乘人适当收取点费用,如果仅作为对耗油和磨损的成本补偿,也应当是等价交换的利益补偿,很难与“营利”扯上关系。而相对于“免费捎带”而言,“有偿拼车”或许能够让这种创意走得更远。
  其实,不仅是运输管理部门,即便是普通百姓,基于常识也不难对合理“拼车”与牟利“黑车”加以甄别,比如,拼车具有临时性、特定性,并以节约为目的;而非法营运具有不特定性、长期性,并以营利为目的等。适当收取一定油费不能等同于以营利为目的。很显然,“一刀切”地以“只要涉及费用就算非法营运”来定性擅自拉客的“黑车”,不仅不靠谱,而且有懒政与谋利之嫌。再说,有偿拼车当属民法调节范畴,按照“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法治原则,民法中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即为合法。 
  至于以“拼车有风险”为由施以打压,更是伪命题。如同乘公交和出租车出行需要安全常识一样,拼车风险完全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予以规范。事实上,这种被称之为“合乘制”拼车,早成韩国、希腊及欧美国家的出行常态。“拼车”合法化,不缺民意支持和实践基础,只差对其身份的法律明确和行为规范,完善法规即可解“拼车”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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