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建设鼓励发展“影子银行”
2013-01-31   作者:庄健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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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作为保障经济健康运行的“血液”,如何适应未来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如何通过加大支持和创新力度,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探讨。

  对金融服务提出新要求

  2012年中国城镇化率达52.6%,与当今西方发达国家城镇化率普遍超过70%相比仍相差近20个百分点。如果城镇化率在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20年后中国城镇化率将达到70%左右。按此计算,到2030年前后,中国城镇人口将达到10亿左右,比2012年净增加约3亿人。如按目前每一个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需要综合投资50万元计算,20年需要150万亿的投资,平均每年需要7.5万亿。可见,城镇化的发展潜力和空间巨大。同时对金融支持和金融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
  首先,新型城镇化重视城市集群发展,将大幅增加对城市特别是中小城镇基础设施方面的资金需求。
  其次,新型城镇化要求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金融要满足战略新兴产业加速发展和产业集聚的需要。一方面,金融结构将更多地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园区、产业梯度转移和技术创新等领域倾斜;另一方面,为适应新兴产业发展、成长型企业增加和产业转移加速等方面的需要,金融体系必须创新机制,提供更多的新产品和新服务。
  第三,新型城镇化强调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对金融如何支持人口城市化提出了新需求。解决农民“进城”问题,既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现代化的支持力度;又要求加大对农民工就业和创业的培训力度。

  金融创新包括六项内容

  面对新型城镇化对金融提出的若干新需求,中国的金融体系面临诸多创新挑战。中国的金融创新将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有序推进“城投债”的发展。近年来,伴随中央治理地方债工作的推进,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受限,债券市场正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融资渠道。为应对“城投债”增长过快所带来的风险,去年国家发改委已发布通知,从资产负债率、担保、评级、募集资金用途、资产注入等8个方面对企业债的发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为地方政府发行城投债提供了参考标准,为地方政府更规范地利用城投资产指明了方向。另外,国家发改委正为非百强县发债制定标准,一旦允许非百强县发债,将为那里的新型城镇化提供新的融资渠道。
  二是充分发挥地方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的作用。要通过引入民间资本、增资扩股、优化股权结构等方式发展壮大地方股份制银行,加快推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和组织发展。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证券、保险、信托公司等应将金融服务从大城市延伸至中小城镇,为新型城镇化提供证券投融资和保险服务。
  三是创新金融服务和融资产品,增加对环境保护、社区服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资金投入。加大绿色信贷投入,支持生态化城镇发展。
  四是改善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金融服务,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转移和工业园区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并支持对科技创新、比较优势产业、中小企业的资金投入,积极开展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品种的开发和推广,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就业吸纳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
  五是加大对农业现代化的支持力度,推动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大力运用林权抵押贷款、订单农业贷款等信贷新模式,支持新型城镇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品牌效应。银行业应积极与保险机构合作,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探索。除加强传统金融机构对“三农”、农村小微企业的服务力度外,还应积极推进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贷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
  六是加大对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城镇保障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满足新增城镇人口的首套住房需求。加大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城镇居民创业,灵活运用小额担保贷款、农民工创业贷款、扶贫贴息贷款、联保贷款等模式,促进城镇人口的就业和创业。

  鼓励发展“影子银行”

  任何创新,都意味着打破旧有格局,尝试新途径、新方法和新领域。创新难免有风险、有失败和有损失。金融创新也不例外。尽管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在金融创新方面所积累的经验和教训,但中国的金融创新仍面临诸多新的风险和挑战。
  近年来,由于社会融资方式的多元化,传统银行贷款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比例已由十年前的90%以上降低为目前的50%以下,有不少人惊呼“影子银行”将给中国的金融稳定带来严重威胁。
  不可否认,严格意义上的“影子银行”(特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的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信用中介体系)的确是引发欧美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导火索,但中国目前讨论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如信托、委托、企业债、小额信贷等)和民间借贷(如地下钱庄、民间融资、典当行、PE、VC等)等三部分。除民间借贷缺乏监管和规范、风险敞口较大外,中国的银行理财产品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大都列入监管部门的监管口径以内,使这类“表外业务”也受到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等方面的约束。
  可以说,尽管中国的“影子银行”也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但无论是从杠杆率的角度还是从期限错配的角度观察都还处于稳定、可控的范围之内。对待中国目前阶段的“影子银行”行为,更多的应从金融创新的角度予以支持和鼓励,加强规范和引导,使之服务于实体经济和新型城镇化发展。
  当然,从长远的角度看,中国金融创新的风险防范要和金融改革同步推进:一是加快资金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特别是利率和汇率的市场化改革;二是放开金融市场的准入,让更多民间资本更加自由地进入市场从事金融业务;三是进一步推动银行体系改革,让商业银行能够为更多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四是打破配置金融资源过程中的垄断和不公平,完善金融组织机构,加快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贷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大力改进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五是让处于地下的民间金融按照正规的方式运营,平衡经济运行中的风险与收益;六是提高金融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在宏观审慎的监管理念下,通过压力测试、接受巴塞尔协议标准等途径,着力提高中国金融体系应对各种风险冲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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