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不是不公开财产的理由
2013-01-30   作者:耿银平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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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南方日报》报道,广东省一位人大代表近日公开表示,不赞成官员财产公开,原因是“每个人都有隐私权,公开是好的,但是跟隐私权不要发生冲突”。他说全面公开不一定能反腐,建议采取随机抽检并向组织公开的办法。
  上述代表的说法有一定道理,官员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住宅不受非法侵入和侵扰、私生活不受监听和监视、通信秘密与自由、家人不受他人干扰和调查等隐私权。但我们要注意,官员更是公共资源的支配者和操作者。这就决定了官员在公共资源的支配中,会拥有比一般公民更多的支配机会,而这种机会很可能影响到机会公正、资源公正、社会发展效率、公共发展质量等,因此,官员需要接受更多的监督。
  没有信息透明,公共监督就是“睁眼瞎”;没有信息透明,社会公正就会大打折扣。私密往往是腐败的最好掩体。如果官员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就会增加“公共不信任度”,让整个社会承受公平缺失、效率低下的后果,这不是现代社会公平发展、效率发展的要义所在。
  因此,官员所谓的隐私权只能是有限的、相对的,这种隐私权的多寡,与公共需求的“度”密切相关,隐私权必须服从于公共利益需要。只要官员的某种隐私权可能侵犯或者危害公共利益,这种隐私权就应该让渡给公共利益的需要。
  正因为这样,在一些发达国家,国家官员的隐私权因担任公职而受到限制,已成常理。比如在美国,“公职候选人私生活状况对选民公开,乃为公共利益所需要,在此情况下,即隐私权并不存在。献身公共事业,其私人生活如果无法与所从事之事业完全分开者,则该权利不存在。”这就是“公共利益的价值高于公职人员的部分隐私利益的价值”的意义所在。
  身正不怕影子歪,只要内心坦荡,公开个人财产就能做到问心无愧,而所谓的“隐私顾虑”则根本无需担心。那些在公开面前扭扭捏捏的,往往是因为内心有太多顾虑,这种顾虑不是对公众利益的考虑,而是对自己现状和未来的担心。我们期待,财产公开制度在我国切实得到落实,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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