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驾考不应是伪权利
2013-01-29   作者:舒锐(北京 法官)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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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8月,南京市民小苏到南京市车管所申考驾照,却被必须先通过驾校培训为由拒之门外。自学就不能直接考试吗?小苏查阅资料,也没找到国家有哪条法律明确规定,考驾照必须经过驾校培训。今年1月21日,她向玄武区法院递交了起诉书,状告南京车管所行政不作为。(1月28日 《现代快报》)
  南京市车管所拒绝自学考照,依据在于《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员应当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而《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公安部公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年龄和身体条件,持本人身份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都可以到车管所进行申领驾照的考试。
  将参加驾校作为考试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涉嫌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同时,《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因此,江苏省的相关规定涉嫌无效。
  当然,学车和那些允许自学的本科、研究生等考试并不一样,学车过程涉及公共安全。学员在自学驾驶过程中,一旦发生严重事故,甚至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公民有权利自主选择驾驶技术学习途径,必须以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前提。
  在目前政策下,除非个别学员原来在合法场学过车,或者之前取得过驾照后被注销等,即使个别法院通过判决、某些地方交管部门通过出台政策赋予了公民自学考驾照权,也将成为难兑现的伪权利。要让伪权利变成真权利,首先应当出台细则,明确哪些学员可视为已合法接受过培训,能直接参加驾考;其次,适当放宽驾校对培训、学车路线、教练车的垄断权,通过设立限制,让公民有权选择有能力的民间教员在指定路段合法学车;最后,打破开办驾校的垄断权,引入市场机制,使公民对驾校有更多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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