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新规是对私人产权的尊重
2013-01-16   作者:熊志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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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小、微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但国家会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行驶上限为60万公里。
  机动车强制报废新规的最大亮点,莫过于取消了小、微型私家车的使用年限限制,避免了一刀切。私车的保养和使用,不同的家庭各不相同,有的车主擅长保养,有的车主使用频率不高,车辆的性能不必然与使用年限成正比。如果统一以年限为界实施强制报废,对部分车主而言是种不公。不设年限则更加灵活,私家车主有更多自主权,而且对二手车市场也有刺激作用。
  强制报废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是行政主体针对私人产权的强制行为。从法理上讲,行政强制必须严格控制边界,在强制处理与私人产权间达成平衡。原有的车辆报废相关条例,在对私家车报废管理上,都有车辆运行年限上限。1997年的标准中,这个门槛是10年,2000年则延长为15年。以年限为界,体现出特定时期的管理模式,不利于车主权益。行政强制与私人产权理念存在对冲,新规出台能起到调和作用。
  尊重私人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原则,也是《物权法》出台后深入人心的趋势。因而,报废新规首先可理解为尊重私人产权的结果。当然,这种尊重会伴随着某种代价。对政府部门而言,它意味着管理方式的调整与更新。原来的强制报废规定,一刀切易于操作,管理成本相对较低,管理难度更小;新规不再设年限上限,管理更方便灵活,但管理难度也相应加大。比如,对接近报废标准的车辆,必须得有个动态的信息反馈机制,保证车主自主自决的同时,也锁死安全漏洞。此外,取消年限后,二手车市场出现的问题可能更多更混乱,管理同样得跟上。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成本。
  不过,从社会发展趋势看,政府承担这些成本理所当然。行政强制力量部分退守,本质上是还权于民,对市场和社会的正常运转而言,是好事而非坏事。私家车主是理性经济人,车辆使用越久,油耗养护成本往往越高。没有了强制报废年限,在不超出行驶里程的基础上,私家车主能够根据家庭和车辆条件,对继续养护还是购置新车作自主决断,整个社会能够形成自然的车辆更新淘汰机制,所以也是真实反映家庭购买力、养护力以及车辆运行环境的。市场信息要素的更趋真实,对汽车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而言,好处毋庸置疑。
  汽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变迁,不只是个专业或者说家居实用的概念,更蕴含了政府与市场和社会,政府管理服务方式与时代变迁之间的内在关系。旧规符合旧的社会背景,但是随着汽车市场、车辆技术、汽车运行环境的变化,管理方式的滞后,使得行政强制力对私人产权的介入过深;新规及时出台,缩小了行政强制的运作范畴,给社会和市场自主调节留下了空间,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政府职能转型的要求。
  此外,不容忽视的是,报废新规的出台,建立在充分征询民意的基础上,相关规定是开门立法的结果。因而,又可以说,有尊重民意的前提,才有尊重私人产权的决策,在权利意识高涨的现在,这种双赢的决策模式理当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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