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毒地困境”需用重典
2013-01-11   作者:汪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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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4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报道了发生在武汉赫山的“毒地”事件,污染深度最高达9米,修复成本预计达2.8亿元,“解毒”过程非常艰难。
  目前我国受污染的土壤状况令人忧虑,污染类型包括重金属污染、农药和有机物污染等,毒地问题已成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要啃的硬骨头。环境保护,如何化为有效行动?治理污染,法律如何更好落地?我们邀请环境法专家汪劲,解读相关问题。


  赫山的毒地事件,并不是孤立的。纵向看,上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土壤污染事件就时有发生;横向看,“毒地”只是我国诸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中的一种。“毒水”、“毒气”、“毒渣”等污染问题,我们更耳熟能详。
  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这是破解当下“毒地困境”的有效策略。赫山的“毒地”事件,正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如何将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要求,具体落实到土壤环境保护及其污染治理和修复上来。
  其实,即使看不到土壤污染普查信息,但从此起彼伏的相关新闻,也可推断当下中国土壤污染的严重程度,因此也可理解政府和社会对保护土壤环境、治理土壤污染的迫切需求和深切关注。要有效治理土壤污染,应当从有效立法和严格执行两个环节进行制度设计和安排。
  实际上,我国政府关注环境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时机,并不算晚。上世纪70年代末法治建设恢复时期,首批制定的9部法律中,就有《环境保护法(试行)》。而今天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数量也占国家法律总数的1/10强。不过,我们的环境状况并未因大量立法而得到改善。30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环境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是环境执法的基础,而法律不折不扣地在实践中得以执行比制度规定本身更为重要。
  有效的制度设计,首先是国家立法机关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向,尽快制定保护土壤环境的法律,包括应对与减轻、消除土壤污染和修复污染损害的内容。其次,在立法过程中必须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因部门利益之争,导致一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不能写进法律,或者受到法外因素制约。最后,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将修复受污染土壤环境作为企业的法定义务,明确企业和政府有关土壤环境保护与修复清污的责任。
  十八大报告要求,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并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从破解“毒地困境”的法律需求分析,我们的工作,既包括如何预防新 “毒地”出现,也包括如何治理现有“毒地”和救济“毒地”损害。
  严格执法的制度设计,需要各级党政机关在权力运行机制和政府机构体制改革上下功夫,一是结合大部制改革,重新构建统筹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决策机制,强化环保部门统一实施土壤环境监管的职权;二是切实将预防环境风险的制度措施,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的决策依据,绝不能让今天落成的招商引资项目成为未来“毒地”的制造者;三是切实将排污不再超标,作为企业行为合法的底线,严格环境违法制裁措施,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不再成为酿造“毒地”的二次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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