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给劳务派遣戴上了紧箍咒
2012-12-31   作者:石飞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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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决定细化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的规定,界定了劳务派遣用工“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12月29日《人民日报》)
  去年2月全国总工会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的“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劳务派遣工总数已经达6000多万,按国内职工总数约3亿人来算,劳务派遣工已占职工总数20%,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在石油、化工、电信、金融、银行、航空、铁路等系统最为严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一些用工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惜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他们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使用的规定,而在长期的、主营的和固定的岗位上大量使用派遣工,不仅新录用的“被派遣工”,甚至把许多原来的正式职工也“转制”为派遣工。因为派遣工属于派遣公司的人,对于用工单位来说就是“外人”。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达成租赁协议,明确劳务费,随便给劳动者侃个工价,由派遣公司负责发放就完事了,根本不考虑与用工单位员工同工同酬的问题。因而,在工资报酬上,派遣工与用工单位的同工种同岗位的正式员工相比,悬殊惊人,一般都相差三五倍以上。
  虽然《劳动合同法》本来就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因程序不明晰,派遣工即便想要维权,也无据可依。“修法”中不仅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而且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这就使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员工同工同酬公开化和明朗化了,派遣工清清楚楚,维权有据。倘若这一条规定得到切实兑现,恐怕企业就不敢再轻易使用劳务派遣了。
  修订了的《劳动合同法》,等于给劳务派遣上了“紧箍咒”。“紧箍咒”能否起到“紧箍”的作用,关键要看劳动执法部门能否严格贯彻落实。如若束之高阁,再好的法律也是白搭。其路径应该是,首先进行一次全国性的劳务派遣用工专项大检查,摸清实底,区别真伪,责令所有违规滥用派遣工的企业“拨乱反正”,凡需要长期使用的派遣工必须将其转为正式职工(劳动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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