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体制目前不会“大分大合”
2012-12-27   作者:鲁宁(上海 学者)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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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明年“营改增”试点的继续扩大,普通民众已从报上和网络上读到了地税部门“人心浮动”的新闻。昨日有最新报道甚至写道“地税分拆在河南已有迹象,已有河南某市地税人员填写了分流意向表”云云。该报道进一步称:“一位消息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针对税务系统机构调整流传有一个方案:将地税进行拆分,部分进入国税,部分进入财政系统。”
  财税体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运行体制,它是国家基本制度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可以轻易改动的。笔者认为,财税体制目前不大可能“大分大合”。先简单梳理新中国财税体制的演进。最早,财政与税务是同一机构,称为“某某财税局”,其中“财”主导预算编制及财源分配,也即“财”的功能集中于主持花钱的事;“税”则主要负责收税。当主持花钱和收税是同一拨人时,其弊端犹如事业单位广遭诟病的“自收自支”。
  财税“自收自支”在计划经济年代还勉强凑合,到了市场经济年代弊端就立即放大。于是,1980年代先将“财”与“税”分设,前者作为政府财政的宏观调控部门,承担政策制定、编制和落实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后者则专一承担收税职能。那个年代,国内没有“五级财政”(中央一级和地方四级)一说,整个国家吃财政大锅饭,中央财力则靠各省实征税收按比例上缴中央。到了1990年代初,各省普遍少报瞒报税收,以达到减少向中央上缴的目的,中央由此手头越来越紧。于是国家开展了影响深远的中央与地方分灶吃饭的“分税制”改革,并将税务部门分拆为国税和地税。
  回顾这一过程,有个历史细节值得思索:“分税制”从1988年开始动议,到1994年正式启动费时整整6年,这说明,但凡涉及国家重要制度的改革,决策层一向是非常慎重的。
  “分税制”的主要好处是对中央税与地方税作了区分,双方各收各的,并彻底化解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鞭打快牛”所造成的冲突和矛盾,同时极大调动了地方发展经济、主动培育涵养地方税源的积极性。放在中国财税史长河中看,并横向比较各国财税制度,应当承认,这是中国特色财政制度对全球税制的一项重大创新。
  然而,任何制度的优劣皆受时势之变而变。现如今,一方面地方事务比20年前大大增加,地方需要花钱之处越来越多;另一方面,为减轻流通企业税负,地方必须主动进行“营改增”税改。
  可由于营业税系地方税,增值税的大头归中央,这就在社会层面造成了误读,以为如此试点必造成地方手头更紧。其实,“营改增”并非中央逼地方改,而是地方主动要求改。地方的“算盘”是,通过减轻税负培育地方企业税源。而根据现行“分税制”安排,“营改增”带来的增值税,中央仅过一道手而已,大头依然返回给地方使用。
  此外,判断“分拆”在目前之所以不可能,还在于“营改增”的本质不是中央抢地方的“税碗”,而是鼓励地方通过此项税改减轻流通企业税负,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培育更大的“税收蛋糕”,所以才有中央对地方“营改增”税收的事实返还。其次,营业税并非地方税之唯一税收,地方税品种远比国税要多,房产税一旦扩容,地税工作量将立即重新增加。
  当然,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实施近20年的“分税制”若作重大调整,肯定会牵涉到机构设置的调整变化。相信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口、中央编办等早已启动方案论证、比较等可行性预研,但目前及未来数年,或许都将只局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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