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三前提
2012-12-20   作者:张枫逸(河南 职员)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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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18日召开的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表示,明年将适当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统筹推进职工和居民医保门诊统筹。(12月19日《北京晨报》)
  此前,广州市就曾考虑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遭到了嘘声一片,最终只能作罢。反对提高个人缴费,并非仅出于少花钱多办事的理性经济人考量,更源于当下医保制度仍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要想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就必须正视公众诉求,解决相关问题。
  其一,加快医保并轨,消除福利黑洞。我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有四种形式: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种“碎片化”制度安排不仅有损公平与效率,也严重削弱了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一方面参加居民医保的主要是困难群体,疾病患者、老年人参保比较多,消费次数、额度高,入不敷出也就在所难免。而公务员不需要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却能享受到比居民更好的医保待遇。对此,必须尽快将全部公务员纳入医保体系,彻底甩掉沉重的公费医疗包袱,确保财政补贴更多惠及最需要的社会群体,同时也能拓宽参保缴费规模,让公务员群体成为医保资金增收的新鲜血液,提高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
  其二,平衡基金收支,提高医保待遇。2011年我国城镇基本医保基金结存率超过20%,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的10%以下水平,新农合年结存率也超过16%。诚然,医保作为救命钱,管理上的适度谨慎是必要的,不过这厢提高个人缴费标准,那厢医保“钱多得花不完”,显然有悖公平和效率原则,也容易让人对医保资金使用的公信力产生质疑。医保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强调个人缴费义务的同时,享受待遇的权利必须跟上。当下,应在坚持“以收定支、略有结余”原则,设定结余平衡点的前提下,不断扩大医保覆盖面、提高各类医保的报销水平,让人们更多地享受医保基金带来的实惠。
  其三,改革支付方式,遏制“跑冒滴漏”。过去,医保报销付费机制一直以按项目付费制为主。此举容易造成医疗服务过度,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同时由于项目繁多,医疗保险机构审核工作量大,管理成本也相对较高。不解决这个“跑冒滴漏”问题,往医保这个木桶里添水只会事倍功半。唯有尽快探索推广总额预付和按病种付费,实现对医疗服务机构的工作量、费用、服务质量的有效监督,提高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才能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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