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加大央行逆回购利率弹性
2012-12-17   作者:戴序 张世鸿(吉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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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流动性供给格局的变化,连续开展逆回购操作,实现了银行体系流动性的总量适度和运行平稳。

  逆回购操作呈现四大特点

  作为央行的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开始确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这些交易商主要是运用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等交易工具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工具的具体形式又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以及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其中,回购交易作为调节短期流动性的公开市场操作工具,一直以来被中国人民银行广泛运用。中国人民银行首先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并在回购协议确定的到期日再从一级交易商手中购回有价证券。回购交易的主要目的是回笼流通中过剩的流动性,而逆回购则主要是为了向流通中注入流动性,以满足银行体系暂时的流动性不足。
  从近期逆回购的操作特点来看,一是量调控的灵活性。逆回购作为央行主动调控短期流动性的工具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量化市场上的资金需求,有效保证市场上的流动性规模适度;不需要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可以不参与竞标,从而使得货币政策的调节有的放矢,不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而如果通过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的政策工具,则会使得不管是否需要流动性的金融机构都会获得流动性,商业银行可能因此放大信贷规模,而且,流动性的深度释放也会强化对宽松货币政策的预期,无形之中就增加了通胀的压力。
  二是价调控的市场性。逆回购操作的收放自如不仅体现在操作数量的适度化方面,也体现在招标利率的市场化方面。在逆回购操作过程中,央行时刻关注市场资金面的变化,加强市场利率走势的分析监测,合理把握公开市场逆回购操作的利率弹性,区分对象进行差别化资金融出,既有效引导了市场预期,也促进了货币市场利率的平稳运行,有效发挥了利率杠杆对调节流动性余缺的作用。
  三是期限设计的多样性。从逆回购的发展历程来看,2004年逆回购的期限结构主要是14天;2005年央行又推出了28天期限结构的逆回购工具;2012年央行的逆回购主要以7天期限为主,配合14天或者28天的逆回购实现逆回购不同期限的组合操作,或者采取14天和28天逆回购的交替运用。逆回购期限设计的多样性充分显示出央行调控的灵活性,能够大幅减轻逆回购到期给未来特别是月末资金面造成的压力。
  四是交易频率的紧凑性。2012年以来的逆回购常态化阶段以多频操作为显著特征。以11月份的7天、14天和28天的逆回购交易为例,其操作的密集程度显而易见,央行一共进行了7轮逆回购,其中,又以7天的逆回购期限为主,逆回购总规模为10750亿元,与2012年其他月份交易总规模合计数基本持平,可见央行对于逆回购操作的密度之大、深度之强。

  逆回购政策工具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央行逆回购操作的发展现状来看,逆回购政策工具的运用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逆回购的利率弹性有限。目前,央行逆回购的中标利率基本和同业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持平,正逐步发挥对资金价格的指导作用,特别是在中央银行票据停发之后,正日益成为市场利率的风向标。央行多次在其货币政策报告中指出,要通过监测市场流动性的动态特征,采取主动切合流动性需求的操作,合理把握逆回购利率弹性,引导利率市场预期,保证利率平稳运行。但是,央行逆回购的利率弹性却受制于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不足的羁绊,因为我国存贷款的基准利率依然处于管制阶段,特别是存款利率尚没有放开的迹象,这不仅限制了商业银行市场利率的弹性空间,而且也约束了央行逆回购的利率弹性。
  第二,逆回购的产品创新不足。就公开市场业务工具而言,央行的逆回购操作主要是买入作为一级交易商的大商业银行所持有的国债或政策性金融债券,实质上是央行凭商业银行所质押的高资信等级债券向其提供的融资,这些债券就是央行逆回购的产品。要想提高逆回购对弥补商业银行短期流动性需求缺口的政策效率,逆回购产品的丰富与创新就势在必行。但是,我国央行逆回购的产品过于局限,又仅仅适用于能够承担大额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而对于在我国重要性日益增强的中小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机构而言,因其缺乏做市商资格,所以其短期流动性需求的弥补却无法借助逆回购来实现,这不但会继续拉大其与大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差距,也会影响逆回购政策工具的灵活性,使其只能缓冲而不能够对冲市场流动性的不足。
  第三,逆回购的期限结构单一。虽然央行可以通过公开市场逆回购的操作来向市场投放货币,精确控制货币供给,但是逆回购一般期限都比较短,通常是7天或14天,虽然2012年新增了28天期限的逆回购,但相对于央行回购可长达91天的期限结构而言,逆回购最长不足1个月的期限结构还是过于单一。目前逆回购的期限安排只能在短期内缓解市场流动性的不足,而无法达到降准方式起到的通过货币乘数成倍地向市场增大货币供给的效应,从而无法通过一次逆回购操作解决长期的流动性不足。这势必导致央行在公开市场频繁地进行逆回购操作,但是逆回购的常态化多频运用,显然使央行承担着高昂的政策成本,并且操作次数越多,政策边际效应递减的趋势就会越明显,影响逆回购政策工具的长期效应。

  扩大逆回购操作利率弹性空间

  首先,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存贷款利率的放开应该是我国利率市场化的真正核心所在,但是完全放开存贷款利率又会引起长短期金融工具利率的剧烈波动、银行融资成本的提高,以及经济基本面的大幅震荡;而且放松存贷款基准利率的管制还要具有比较发达的金融市场、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市场监管制度以及比较成熟的市场化的基准利率体系等先决条件。从我国宏观经济近期运行态势来看,目前我国不具备放松人民币贷款利率下限以及存款利率上限管制的条件。但是,央行可以对市场利率进行有效的引导和调控,推进政策利率向银行间市场利率转化,逐步扩大银行间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的调整幅度,由市场决定适当的利率水平,进而引导商业银行合理扩大与客户存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步伐,从而扩大央行逆回购利率的弹性空间。
  其次,加大逆回购产品与期限的创新。央行逆回购的安全性主要不是取决于一级交易商所质押的债券的质量,而是一级交易商自身的资信状况。所以,作为逆回购产品的证券范围可以适当扩大,比如商业银行所持有的其他证券,诸如:远期汇票、客户质押给商业银行的证券等。央行逆回购的对象也应该从仅仅限定于一级交易商的制度,尝试采取分级交易商制度,包括由大规模商业银行的一级交易商、中小规模商业银行的二级交易商和新型银行机构的三级交易商构成的综合性逆回购体系。央行逆回购的期限应比照回购的期限加以设计,由目前的最长28天延长到3个月,从而降低逆回购的成本。同时,应该创建由不同期限的逆回购产品所构成的逆回购政策组合工具,有效降低逆回购风险。
  第三,搭配其他流动性释放工具。逆回购操作作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一种交易工具,操作期限过短,规模有限,其释放流动性的政策效应只有和其他货币政策工具搭配运用,才能事半功倍。一方面,央行应该根据银行体系短期流动性供需缺口搭配运用正回购和逆回购;另一方面,从长期来看,一种靠持续滚动的逆回购所支撑的流动性,因容易造成公众对宽松货币政策的错误预期或者是对货币政策效应的信心不足而后劲乏力,此时,能够重振公众对货币政策信心的政策工具——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就成为逆回购的最佳搭配,尤其是我国存款准备金率处于历史高位,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具有很大空间的政策选择机会。因而,逆回购与其他流动性调整工具搭配运用,才能在流动性监测不能完全精准的情况下,构建全面的流动性管理体系,提高流动性调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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