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改革重在综合治理
2012-12-10   作者:曹中铭(湖北 投资者)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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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股发行制度该如何改革,市场观点见仁见智。媒体报道称上交所已形成两项新股发行改革建议,一是发行认沽权证,二是发行可转债。发行认沽权证与可转债对于抑制新股高价发行能起到一定作用,但其弊端也很明显。
  从监管部门前几次新股发行改革推出的举措看,大都没有跳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怪圈。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如果没有大局观,不能从全盘的角度考虑,每次改革过后就会产生新的问题。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该如何深化?笔者以为重在综合治理。由于广大中小投资者只是被动地参与申购,无法左右发行价格的高低,所以治理的对象应侧重于发行人(包括大小非)、保荐机构以及询价机构。其中,与利益挂钩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其一,发行人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无疑是询出合理价格的基本要求。近几年新股频现的业绩快速、大面积变脸,说明信息披露存在硬伤。为了能圈到更多的钱,以更高的价格发行,包装粉饰现象大行其道。笔者建议,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由发行人承诺:如果上市后业绩变脸或未挂牌即变脸,或者上市后3年业绩平均增长速度低于上市前3年的平均增长速度,其大小非锁定期增加一倍;如果采取财务造假欺诈上市,上市公司应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回购所有股份并注销,从而退市;此外,大小非不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
  其二,保荐机构与保代在新股发行中起着“穿针引线”的作用,它们亦是新股发行的利益分食者。新股“三高”发行及业绩变脸,保荐机构与保代难辞其咎,但目前监管部门对这一群体常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是不作为的表现。建议对保荐不力或未勤勉尽责的保荐机构和保代严厉问责。
  其三,新股询价机制虽历经调整与完善,但“三高”发行仍前赴后继,这显然与询价机构乱报高价或者“人情报价”“关系报价”不无关系。虽然目前发行价格存在行业平均市盈率的“高压线”,但纵然是在今年的低迷行情中,“三高”发行仍没有收敛的迹象。因此,对于询价中的违规行为同样应该严厉问责,可在取消违规者询价资格的同时,对其实施巨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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