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查处造假上市方式值得借鉴
2012-11-28   作者:皮海洲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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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海洲

  香港证监会对洪良国际造假上市案的查处还在继续。香港证监会日前宣布,禁止洪良国际造假上市案保荐人之一的兆丰资本前执行董事黄腾忠重投业界三年,由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
  洪良国际造假案是香港证监会近年查处的一个典型案例。洪良国际于2009年12月24日在港交所成功上市。但3个月后,该公司因为涉嫌财务造假,不仅于2010年3月30日被香港证监会勒令股票停牌,而且香港证监会还通过香港高院冻结了洪良国际相当于新股发行净额的9.974亿港元资产。
  今年4月,香港证监会对洪良国际上市时的唯一账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及保荐人兆丰资本(亚洲)作出处罚,撤销兆丰资本的牌照,禁止其再为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并罚款4200万港元,创下香港证监会有史以来最高的罚款金额。今年6月,洪良国际与香港证监会达成协议,同意以回购股份的方式向股东赔偿10.3亿港元。同时作为保荐人的原兆丰资本董事总经理康晓龙也于今年6月被香港证监会撤销牌照。因此这次兆丰资本前执行董事黄腾忠被禁止重投业界三年,显然是香港证监会对洪良国际造假案追责的继续。
  香港证监会的这种做法是值得A股学习的,为A股提供了一本活教材。实际上,针对A股公司包装上市(本质上也是造假上市)盛行,新股上市后业绩频繁变脸现象,中国证监会也加强了对保荐机构与保荐人的问责。如在最近两个月的时间内,中国证监会分别对珈伟股份、百隆东方业绩变脸事件进行了查处,两家公司上市时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中信证券均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签字保荐代表人张力、曾建与张宁、刘顺明均被采取了“3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监管措施。
  对比香港证监会对洪良国际造假上市案的查处,A股市场对新股业绩变脸事件的查处明显缺乏力度。香港证监会对洪良国际造假上市案的查处,不仅体现了从严从重惩处的原则,而且也体现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如洪良国际因为回购全部发行股份公司实际上被退市,而且回购款项也相当于对投资者损失的赔偿。并且保荐机构被罚款4200万港币,同时被撤销牌照;两位主要的保荐负责人,也被撤销牌照或三年不得重投业界。这样的处罚对于造假上市公司与保荐机构都是致命的打击。但与此相比,A股市场对珈伟股份、百隆东方等新股业绩变脸事件的查处明显只是挠痒痒,对业绩变脸公司、保荐机构与保代人的利益并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因此也起不到打击包装上市的效果。包装上市因此在A股市场进一步盛行。
  香港股市作为一个相对成熟的市场,更看重的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而A股市场看重的是发行人的利益,是为融资服务的,投资者的利益始终得不到保护。因此,要打击包装上市业绩造假行为,A股市场有必要向香港市场学习,不仅要加大对造假上市行为的处罚力度,更要把股市的出发点转移到保护投资者利益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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