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的个税政策
2012-11-27   作者:熊锦秋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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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明年起,个人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笔者认为,该政策有利于抑制市场投机,但也需继续完善,另外还要完善其他涉及投资者的股市税收政策,最大限度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目前征收股息红利所得税的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并不包括企业法人。企业法人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投资股票的红利加上其他各项所得,冲减各种成本后如果有利润才需缴纳所得税。然而,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税却需要按每笔照缴不误。
  为此笔者建议,首先,根据投资者买卖股票基金盈亏情况,决定是否返还股息红利税。按照目前企业所得税“年底汇算清缴”的核心思想,在股市这个局域系统内,个人投资者个税缴纳也应该做到赚钱即缴、不赚即免。实际操作中,个人股息红利税可按《通知》规定的差别化政策征收,但如果个人投资者某年度股票、基金交易差价收入合计为零或亏损 (包括该年度套牢账面亏损),则其之前所扣缴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返还给该投资者,如果该年度股票、基金交易差价收入合计为正则不用返还。
  其次,对交易暴利者开征资本利得税。2009年底财政部、国税局等出台《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其实也可看做是资本利得税的一种。但除此之外,投资者在二级市场无论获得多少差价收入也不征收资本利得税。
  笔者建议,无论是限售股转让所得,还是投资者买卖股票、基金实际产生的差价收入 (不含红利收入),都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可称资本利得税),税率可以设计为20%~35%的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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