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税差异化利弊谈
2012-11-05   作者:曹俊(上海股份制与证券研究会股份制专业委员会主任)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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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我国股市改革的一个总体思路是不断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减轻投资者负担。
  从2005年,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出台了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减半的优惠税收政策,提振投资者信心至今,包括证券监管部门、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及业内专家学者等证券市场各方参与主体为争取进一步减免税费而积极呼吁,今年6月份证券交易费用、9月份证券交易经手费等费用下调政策出台,体现出管理层研究协调降低证券交易费用的不懈努力的结果,直到最近热议的股息红利税差异化征收措施呼之欲出,标志着股市的改革政策已经开始触及法律层面,进入减免不合理税收的阶段。对于即将出台的股票股息红利税差异化征收政策的利弊,可以从以下方面去解读:
  股票的股息红利税是基于资本利得的税收,必须与国家鼓励个人除劳动所得外还有财产性收入相配套。
  财产性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运营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自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老百姓将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高速发展中所积累的财富投入到以证券市场为主体的资本市场,使三十余年来证券市场的规模不断壮大,进而也推动了实体经济的繁荣发展。然而,现在股票的股息红利成为投资者取得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渠道,也是个人投资者财产性收入中占比很高的成本,红利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在我国上市公司普遍低比例分红的现状下,个税对个人证券投资者而言负担过重,因此,对个人证券投资者股息红利税的征收如何避免重复征税体现公平,必须与国家政策鼓励的导向相配套,减免的股息红利税对提高证券个人投资者持股的积极性关系密切。
  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异化征收旨在优化投资结构,鼓励长期投资,而其终极目标是完全取消股票红利税。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股息红利税有望差异化征收”的消息,股息红利税调整拟按1个月以内、1个月以上至12个月、12个月以上三个时段,按不同税率对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越长税率越低。这是在证券市场低迷的背景下,证券监管部门为投资者减负、降低市场投资成本的又一举措,在监管部门积极协调并得到财税部门认可实属不易,理应予以积极肯定,同时更应该看到,由于红利税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再向个人投资者征收的,显然存在重复征税的嫌疑,理应早日将其取消,因此这次按股票持有时间差异化征收股息红利税的政策可以解读为分步实施免税的举措。相信只有完全取消红利税,才能使我国的证券市场真正体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是维护市场公平的需要。
  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异化征收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尤其是对股市的流动性及券商类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长远。
  股票红利税实行差异化征收无疑将有利于鼓励投资者长期持股、价值投资,凸显高股息率蓝筹股投资价值,但同时其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异化征收会对股市交投的活跃产生抑制作用,影响流动性;对于处于分红期的短线投资者而言,需要支付更高的分红成本,影响投资热情;股票分红除权行情股价波动加剧,也会受到影响。对券商板块的上市公司而言,鼓励长期投资会减少券商的经纪业务收入,加上已付诸实施的股票交易费和经手费下调,进而会对证券市场低迷行情下的券商类上市公司的业绩影响更大。以持有时间长短来研判是投机还是投资则过于草率,投资者是否会为了赚取差别化低税率收益,而无视股票持有的时间成本也值得商榷。
  股票的股息红利税有望差异化征收对提振处于低迷的证券市场的积极意义已得到普遍认同,然而更要关注的是,针对股市的政策制定已经从单一证券监管部门向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多部门协同扩展,从规费减免政策向税收法规层面延伸,可以预见未来的证券市场将会更公平、更规范、更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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