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征信报告”仍需立法先行
2012-11-05   作者:龙敏飞(云南,媒体人)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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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媒体从商业银行渠道证实,央行新版个人征信报告已经上线,2009年10月以前的信用卡、贷款逾期均不再展示,且此后逾期记录留存的时间为5年。此举意味着市民的逾期负面记录不再伴随终身,若持续5年按时足额还款,可还回信用清白。(11月4日《广州日报》)
  在如今的现实社会中,企业诚信、个人诚信的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如何“规范征信报告”的探索与努力,也是摆在眼下的重要课题。毕竟,随着金融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我国当前征信评级业务的发展,已经到了新的瓶颈处,的确需要进行改观,以满足当前现实发展的需求。
  就当下而言,我们的征信评级市场,其实已经被划分为不同领域,而不同领域又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负责,在他们之间,很难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依据的只能是散见于证券法和公司法中的各种碎片化规定,有本行业的“局限性”。而且,这些仅仅局限于行业内部的规章、文件、通知等,大多散乱无章,便使得这征信评级市场存在整体性差、效力低下等现实问题,甚至不同领域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地方。如此现状,自然无法应对征信评级的复杂性,对征信报告的规范,也难以达到理想效果。
  拿央行新版的个人征信报告来说,其中的确有不少“亮点”,一是2009年10月以前的信用卡、贷款逾期记录不再显示,这可避免公众“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二是逾期记录只留存5年,意味着拥有“去污名化”的政策善意。但置于现实语境之下,可能仍难跳出“执行力沉疴”。一者,这依然只是适用于“银行业务”的“单一化政策”;二者,如无法律明文规定,政策甚至可能朝令夕改,这依然充满了不确定性。
  去年7月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给予了公众极大期待,而且其中也对个人征信报告进行了规范,也是以五年为期,但遗憾的是,《征信管理条例》草案在第二次征求意见时,删除了关于使用征信评级的规定,这部“条例”,自然也就没能承担统一规范征信评级的历史使命。尽管2011年国务院又授权央行监管国内信用评级机构,但这种授权,显然强制性不足。
  故而,要完善征信评级制度,规范征信报告,仍需立法先行。毕竟,只有以法律依据为根基,“征信评级”才能具有合法性、稳定性等特点,也才具备“统一规范性”,不然,即便央行的“新版征信报告”具备“善意”品质,也难以让善意从梦想照进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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