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到底该不该征
2012-11-02   作者:田立(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金融工程研究所)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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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学者大规模讨论房产税应该是十年前的事,当时各地楼价出现急速上涨趋势,有人担心中国可能出现日本式的房地产泡沫破裂,于是未雨绸缪,开始讨论抑制房价的种种手段,房产税便是其中之一。不过,由于当时主流经济学家们还是相信“房产就是商品,价格受制供求”的理论,所以最主要的政策机制还是注重改变房产供求,房产税并非主流手段。
  直到四五年前,一批热衷创新的非主流学者以完全不同于传统经济理论的视角,重新阐述房产税对于抑制房价的作用机理,加之传统经济理论支持下的一系列政策手段的全面失效,国人重又开始关注房产税了。不过,非主流终归还是非主流,人微言轻,呼吁难得回应。直到2009年前后,才陆续有房产税试点的消息。但还没来得及接受市场的全面检验,反对之声就再次响起。其中最有影响力,也最具匠心的观点出自郎咸平。
  在《中国经济到了最危险的边缘》一书中,郎咸平认为,“从一开始,我们就搞错了房产税的本质”。在他看来,房产税非但不是抑制房价的手段,反倒是提升房价的利器。何以故?郎咸平的逻辑是:政府(他以美国为例)将征收的房产税用于改善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这就会使当地地价上涨,而地价上涨接下来就会推升房价。尽管郎咸平也不一定认为中国的房产税就会用于上述提升地价要素的投资,但一个本质上是用于提升房价的东西,拿来抑制房价岂不南辕北辙?
  这样的逻辑到底对不对呢?
  为了把问题理清楚,不妨先来说个轻松点的话题。近日体检,医生说我“超重”,给我的建议是“管住嘴、迈开腿”,意思是少摄入,多运动。但马上有朋友劝我不要听医生的,原因是运动会增大饭量,从而造成体重的进一步增加。
  任何机制都不是单一要素的结果,否则你拿到的不是一部运行自如的机器,而是一根竖不起来的棍子。运动之所以成为减肥的重要手段,是因为它有释放能量(尤其是多余热量)的作用,因而从本质上看,运动的秉性不是增食,而是减重。如果你非要把运动和增食这两件事扯到一起,那我要说,即使不运动,人照样可以增食,而且,大多数超量饮食者通常都是不运动的人,或者也可以这样说,恰恰是不运动,这些人的食量才超过了标准。
  房产税也一样,其本质是“让一项买方期权的标的物向外分红”,通过这种分红促使期权(也就是房产)的价值下降。至于分得红利者(房产税的征收者)究竟会不会把所分红利(房产税)以某种方式“反补”给地价,进而使房价受益,这与房产税是否抑制房价根本就是两回事,与“运动和饭量是两回事”同理。再换种说法,即使不征房产税,政府就不能通过别的方式使地价受益继而带动房价了吗?从这个角度看,我完全不同意郎先生的上述观点。
  在反对房产税的声音中,最系统的应该算是原建设部总经济师谢家瑾先生的观点,他认为中国当前不具备征房产税的条件,理由有三:第一,尽管中国在居民买房后的住房持有环节税收缺失,但在生产建设交易环节的税负相当高;第二,中国实行土地出让制度,提前征收70年的土地出让金,已由购房者在房价中承担了,开征物业税会产生对土地使用的重复征税。第三,物业税是财产税,中国购房者仅拥有房屋所有权,对房屋所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属物权范围。
  对这三点理由,我们也不妨逐一解析。首先,建设环节不管征了多少税(是否过高是另一问题)都代替不了持有环节的房产税,原因是不同的税所要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建设环节税收——如果把它理解为一种抑制机制的话——抑制的是房地产开发过热;而房产税抑制的是房地产的投资过热,这又是两码事。就好比一个人因感冒而发烧,你不能因为已给他吃了治感冒的药,就不同意他再吃退烧药了,关键要看是否需要。
  其次,土地出让金不同于房产税,不能把这两件事混淆。而且,把土地出让金包含在房价里只能说是市场行为,是交易双方博弈的结果,与出于抑制房价目的的房产税有本质区别。就好像国家向券商收取的审批费用被券商转嫁给股票投资人,于是国家就没有权利向股票投资人征收资本利得税了吗?
  至于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确实是今后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但不能说由此就可以打法律的擦边球。况且,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下,土地使用权已是所有权之外最优的替代选择了,纠缠于土地权利的法律界定,就算有理也容易造成一种强词夺理的印象,于问题之解决有害而无益。
  任何摒弃私利之辩论皆为寻找正确之答案,这个过程不是非此即彼,而是不断试错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关键,不是谁的观点奇或倾向性强,而是要有个基准,一个可以辨别对错的基准。那种撇开事物本质、仅以单一视角得出武断定论的观点,无论如何都不会对明确基准有所裨益。倒是改革开放中那句名言可以引作学者之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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