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克受罚并非全因双重标准
2012-10-26   作者:志灵(北京 职员)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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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北京市举行的全市工商开放日活动上,北京市市工商局首次对外披露了耐克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耐克公司一款国内售价高达1299元的高端篮球鞋,主要卖点之一就是足跟和前掌的双气垫,然而同样的宣传、比国外还高出500多元的价位,中国消费者买到手的却是只有一个气垫的产品。对此,由于耐克公司奉行双重标准侵害中国消费者的行为,北京市工商局对耐克公司处以487万元的罚款。(10月25日《北京晚报》)
  不少人认为,耐克公司受处罚是因为存在价格差的双重标准,但事实上,处罚的原因是涉嫌欺诈而非双重标准,因为它在国内外进行宣传时,突出的是鞋的双气垫,但是中国消费者买到手的产品只有一个气垫。
  按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情形,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对于这种价格欺诈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虽然耐克公司已经做出相应的补救行为,但是正如北京市工商局发言人所言,“考虑到耐克公司奉行双重标准侵害中国消费者的行为”,北京市工商局还是依照法律规定对耐克公司给予了处罚。
  这说明,耐克公司受到处罚,根本还是因为它违背了中国法律关于价格欺诈的强制性规定。换言之,如果没有针对欺诈的强制性规定,即便耐克公司搞国外国内“双重标准”,国内的执法机构也对它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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