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修正“1元退市标准”
2012-10-19   作者:董登新  来源: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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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元退市标准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退市标准。它是投资者用脚投票的结果,如果某股票价格低于股市标价货币的基本单位,比方,美国货币的基本单位是1美元,中国货币的基本单位是1元,那么,该股票就没有资格继续挂牌。低于本币基本单位的股价,是投资者抛弃的结果,市场不需要它,就应该驱逐它。这是1元退市标准的基本逻辑。
  比方,当垃圾股股价低于本货基本单位、濒临退市时,只要净资产为正数,就可能通过缩股来同比例提高股票面值,并同时让股价提高至1元之上,就可以规避1元退市标准的威胁。当然,通过缩股即便暂时逃避了1元退市标准的风险,但并不等于它就能够逃脱多元化退市标准的约束,如果公司连续亏损或净资产为负数,照样会遭遇其他标准的退市风险。
  1元退市标准的意义,就在于退市行为的市场化,它能使退市前的场内股价与退市后的场外股价平稳对接,有利于退市公司的顺利转板至场外,这样可以提高退市效率,减少地方政府与债权人的过度干预。
  根据国际惯例,沪深交易所关于1元退市标准的正确表达,应该是“如果上市公司的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低于1元的,立即终止上市。”而不应该表述为“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全部低于面值的,立即终止上市。”后一种表述易于人为操纵,而且不便于常规“缩股”机制的应用。
  以闽灿坤B为例,闽灿坤B缩股前停牌价为0.45港元,股票面值为1元人民币,总股本11亿股,由于每股净资产为0.40元为正数,可以通过缩股来规避1元退市标准。如果按10:1“一刀切”地进行缩股,则缩股后,总股本为1.1亿股,股票面值同比例提高至10元/股,则公司注册资本不变,每股净资产为4元,而股价就会同步提高至4.5港元,但结果仍会是“股价低于面值”。这样,就无法规避“股价低于面值”的退市标准。
  因此,只有将“股价低于面值”改为“股价低于1元”的表述后,缩股才能有效规避“1元退市标准”的威胁。因为缩股后闽灿坤的股价为4.5港元,虽然仍低于其面值10元人民币,但它却已远高于1元人民币。这样,就可以暂时规避“1元退市标准”的风险。
  为了回避沪深关于“股价低于面值”的退市规定的尴尬,闽灿坤B为了不改变缩股后的股票面值(1元),只好改变并缩小注册资本,进而缩小股本,但股票面值仍为1元不变。这样变相缩股后,面值不变,但股价却提高了,于是得到了股价高于面值的结果。这是一种非标准的缩股机制。沪深交易所应该通过修正“1元退市标准”,让缩股机制回归到常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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