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地方债属地化暂时“行不通”?
2012-09-24   作者:苏培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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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培科

  近期,中国央行行长周小川关于地方债的观点被媒体热炒。周小川指出,地方债应主要出售给当地居民,以构成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约束。
  此言一出,一片哗然。实际上,这个观点是周小川在今年4月份参加中国金融40人论坛的演讲内容,他本来是探讨主权债务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主旨是想表达通过债务属地化或本地化来约束发债主体的冲动,避免债务外延产生的火烧连营。主要逻辑是属地居民更了解当地政府的举债意图,容易达成共识,有利于债券定价,可以约束和监督政府的行为。
  这是个好想法,但在我国实施起来有些困难。以美国地方政府发债为例,他们需要充分地披露举债意图和财政预算,并需要当地议会和当地居民投票表决,投票通不过就无法发债。只有这样,才能对地方政府的举债扩张产生制约作用,我们目前显然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但我们应该朝着 “约束机制”这条路来走,让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和公共服务公开透明,走向阳光化,防止制造地方债务危机和制造“代际不公”。长期的政府债券往往都具有“跨代分配”(或“代际分配”)的特征,前人短期举债后人长期来还,这样会制造诸多代际不公平现象。这种行为在短期之内虽然会刺激经济,但却会损害长远利益。
  从《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公布的内容来看,决策层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还是持谨慎态度,对地方债在法律条文上仍未“开口子”。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删除了一审稿中拟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 “限额管理”的规定,并重申“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而我国《担保法》第8条也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如果地方债既无地方政府信誉担保,也无法律保护,其违约风险应该很大,就不应该随便卖给居民。况且,目前中国的地方债主要是由地方政府成立的融资平台来承借,融资平台举来的债既不属于地方债,也不属于公司债,是一个为地方政府筹资的特定融资平台。现在参与借债的大都是银行等机构投资者,他们既有迫使地方政府还债的能力,也有自我抵御风险的能力,而居民根本不具有这样的能力。
  另外,地方政府的举债冲动靠属地居民无法抑制,因为地方债和地方融资平台有考核和财税制度限制。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税体系迟迟不能成型,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紧张,各地方之间出现了相互竞争、相互角力的格局。以往除了举债,经营城市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但随着房地产调控和土地财政收入打折扣之后,地方政府只能想方设法去举债和增加收税,而这与当前宏观减税的大背景相悖,但却是目前的现实状况。
  如果想真正落实减税政策,想彻底改变地方财政“寅吃卯粮”,打破土地财政,就必须要尽快启动财税体制改革,调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分配格局,适当向地方政府倾斜分配,让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否则,土地财政难以打破,房地产调控难以落实,减税政策很难执行到位,地方政府的举债冲动也难以抑制。另外,地方债以后也应该有限度地发放,若非得发行,就一定要坚持“谁借谁还”的原则,实施行政责任追溯机制,尽量避免制造过多的代际不平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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