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寒胜诉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开始
2012-09-19   作者:傅达林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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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寒状告百度文库侵权案日前在海淀法院宣判,法院一审认为百度构成侵权,判决百度赔偿韩寒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9.58万元,但驳回了韩寒要求关闭百度文库的诉讼请求。
  自去年3月以来,作家维权联盟50位作家与出版人集体声讨百度文库盗版侵权,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公众期待从中看到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坚实步伐。作为系列诉讼中首个庭审案件,韩寒的胜诉具有里程碑意义,虽然法院判令与索赔金额相去甚远,但这样的结果已达到了诉讼目的,堪称“知识产权的胜利”。
  传统的权利形态遇到网络新技术,便会带来诸多权利保护的新课题,著作权更是如此。网络让传统媒介下具有一定经济成本的侵权行为,变成以边际成本为零的方式传播,致使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日益严重,侵权领域也由广域网向局域网延伸。
  最高法院的资料显示,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著作权案件占整个知识产权案件59.8%,其中涉及互联网的案件又超过半数。在网络著作权纠纷中,网站未经许可,擅自传播文字作品、影视作品、摄影作品等约占75%。如何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激励思想创新并实现文化资源的有序共享,直接考验法律的正义供给水平。
  针对网络带给著作权保护的新情况,最高法院早在2000年就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2005年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6年国务院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也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权设定了明确的侵权责任。目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正在紧密锣鼓之中,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也是焦点。在国家保护著作权法律体系日益健全的同时,更需关注纸面的权利如何走向生活,如何得到执法和司法的强力保护。
  一定程度上,网络著作侵权的猖獗,与司法积聚的维权能量不够有关。如果著作权人遭遇网络侵权后不愿诉诸法庭,维权意识淡薄,必将使侵权行为得不到有力的控诉和追究,也很难通过司法个案的纠治向社会传递权利观念。在这个层面上,类似韩寒的诉讼便具有示范与聚合效应。
  进一步畅通司法救济渠道,降低诉讼成本,让司法裁断不仅倒逼网络企业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影响网络著作权保护秩序的生成,更凝聚大众对保护著作权的共识,积聚维权的正能量,最终才能让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种时代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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