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并非保障房的关键
2012-09-04   作者:吴睿鸫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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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距离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的最后期限还有将近3个月,但住建部已经完成了《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稿的起草工作,购置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须和政府“按份”共有产权,这意味着购置型保障房的牟利空间将被基本清除。
  近年来,围绕“共有产权房”社会各界曾展开过数次争辩,赞同声大于反对声。确实,共有产权有诸多值得肯定的政策优势:政府可以通过“合股购房”拥有部分房屋产权,来抑制富人投机炒房、转租套利;共有产权保障房,既可让政府产生社会效益,也能产生经济效益,从而会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更为重要的是,“共有产权房”也能舒缓公众对保障房的不满情绪。 
  共有产权保障房属于舶来品,运作成功者非英国莫属。比如,英国购房者享有的产权,可以在25%~75%之间自主确定比例;还有,购房者获得完全产权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但在购得完全产权之前,政府会向购房者收取共有产权部分的租金;此外,在政府拨付一定启动款项后,由住房协会按照基金的形式来运作,从而保证这一笔账始终是清楚的,也保证了基金的保值增值。 
  表面上看,英国保障房推行成功在于共有产权,实则不然,保障房不在于是否给多少产权,关键在于制度设计中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及时退出机制,而将住房交给后来的弱势群体,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内循环机制。无论在英国、德国、新加坡,还是香港地区,在保障退出机制中都有着严格的法律惩治规定。譬如,在香港,如果发现有公共住房申请造假行为,申请者不仅会被取消资格,还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实质性的追究与惩罚机制,加大了申请者的违法违规成本,使其不敢轻易以身试法。 
  更需注意的是,共有产权保障房会损害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倘若地方政府把划拨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政策优惠,换算成“股份”入股共有产权保障房,难免与现有经济适用房政策宗旨相悖;购买保障房共有产权的低收入群体,本来就没有购买能力,但制度安排强迫这些人掏钱购买,不仅增加了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让政府转嫁了原本应承担的责任,也会让保障房失去了保障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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