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扩容应考量平衡纳税人税负
2012-08-14   作者:21世纪经济报道社评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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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全国各地地税官员展开为期半年的房产税税基评估集训,为房产税试点向全国铺开提供技术储备。即将在全国铺开的房产税试点所指的存量房,不仅包括已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还通过对开发商已建未售的不动产设置一个限售期,并对逾期未售房屋征税。
  当前对存量房屋开征房产税试点,除存在房屋估值等技术难度外,也有因人们对地租与房产税概念的认知混淆问题。如土地出让金为地租,地方政府获取土地出让金是市场交易行为,而房产税是财产税,政府与居民是纳税关系,因此政府获取地租与征收房产税并不矛盾。
  当然,由于土地制度较为复杂,房屋所有人拥有的是依附土地上的建筑物,而非土地所有权,且政府在不动产交易时就计征了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等,这使得房产税试点不仅面临整顿现有房产税费问题,而且在产权权属上也需慎思。如房产税本质上是对土地而非建筑物征收的财产税,因为若以建筑物为征税主体,那么建筑物随年限而折旧将使房产税变成了一个典型的累减税。而开征房产税旨在完善税制,为地方政府提供可持续收入,推动中央地方财事权匹配,避免寅吃卯粮。
  可见,房产税试点的扩容无疑需要土地权属的清晰确权,使地方政府逐渐退出土地市场,将有助于避免房产税税基计征上的认知混淆,使人们明确地租与税的边界,从而走出认知误区。毕竟,若继续地方政府主导土地市场等下,土地级差收益会随土地市场变动而变动,这将致使地租和房产税出现同向增长,从而导致楼市价格信号和不动产税都遭遇干预性扭曲。
  与此同时,当前未经充分论证却尤其值得商榷的是,在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下,借鉴国际经验推广房产税的可行性问题。与主要对土地、劳动力等要素资源征税的直接税制不同,以增值税等为主的流转税,都可以看作是对商品和服务征税。依据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经济增长的秘密源自科技创新和企业家精神等,土地和劳动力等要素资源并不自动产生增值,土地级差地租收益源自土地用途改变下的全要素生产率(TFP)提高。
  而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反映土地级差地租收益已折合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内,并通过流转加以计征了相关税款,这似乎反映房屋等财产税款已变相折算进计税商品和服务中,以流转税和个税等形式支付了。即应税商品和服务中已分摊了土地等要素资源的使用成本,变成了流转税税基;如果这一判断成立,那么在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不变下,完善直接税制,预示着政府在计征包含有土地等要素资源使用成本的商品和服务流转税的同时,又通过要素资源计征直接税,存在增加纳税人税负之可能。
  目前政府财政增收同比减缓源自经济增速回落,在原有税种和税率不变下,新增房产税就意味着国民收入在居民、企业与政府间再度发生配比变化,即居民和企业的部分能直接创造价值的资源,通过缴纳房产税让渡给政府进行即期和投资消费。显然,这并不利于当前的稳增长要义。毕竟,目前国际上为避免税制复杂,都会在间接税制与直接税制进行偏向性选择,避免纳税人税负过重而钳制经济增长潜力。
  由此可见,当前房产税的全国推广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伴随着房产税即将在全国推广试点,直接税制度日趋丰盈并走向完善,政府应该考虑在税制结构上实行由流转税为主向所得税为主的改革,以在完善税制结构的同时践行结构性减税允诺,平衡纳税人税负。唯有如此,才避免向存量房开征的房产税增加纳税人税负,从而遏制经济内生增长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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