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下水道立一部法 防治城市内涝
2012-08-01   作者:刘武俊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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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7·21”水灾该总结的教训很多很多。在笔者看来,必须将防治城市内涝纳入法治轨道,治理类似“7·21”这种城市水灾,还是要从为下水道立一部管用的法开始,切实重视依法治水工作,依法解决城市排水的问题,依法加强治水部门的协调和资金监管问题、依法规范洪涝预警机制的建设。
  相对于其他领域的依法治理进程,我国依法治水的进程比较缓慢,而且口号喊得响但落实效果难尽人意。上世纪80年代才诞生了第一部水法,防洪法1998年才颁布实施;相关水利法律法规原则性太强,可操作性弱;至于防治城市内涝,更是无法可依,“城市型水灾害”尚未引起有关部门足够重视。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只在第15条、第25条简单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洪、防泥石流等要求”、“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防灾等建设条件”。2002年修订的水法,只在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以上水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该规定仅适用于河道范围的城区。2009年修订的防洪法,仅在第十条规定城市防洪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但基本将城市防洪排除在外,只关注横向的河流、湖泊,未关注纵向的暴雨灾害。1994年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房地产领域的治水。
  早在19世纪中期,不少西方国家就为排水系统建设立法规定高标准,我国青岛老城区的排水系统就是早年德国人规划建设的,而且经受住了多次大暴雨考验。为治理城市内涝,美国不少州都立法规定新城区的建设强制实行“就地滞洪蓄水”,并在程序上规定了详细的应对灾害预案、详尽的工作分工和问责措施。美国1968年颁布《国家洪水保险法》,创立全美洪水保险制度。美国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正在对《下水道系统条例》进行法律协议。该条例作为《清洁水法》的一部分,目标锁定超过20年,将有效调节城市下水道系统,为将来推进全国城市供水基础设施模式转变奠定了基础。
  日本1900年就颁布了专门的《下水道法》,规定全面铺设生活污水排水管。1958年,颁布沿用至今的新《下水道法》,严格规定各下水道的排水能力和各项技术指标。因先前规定下水道是一并处理生活污水和雨水, 2003年又修改法律,规定建设专门排雨水的下水道,大的成为人工地下河,直径达10米,并且,大阪将地下河修到地下27米深,东京是深达60米,与地面排雨水的明渠结合,近年来日本虽遇到不少超过设计标准的降雨,但没有发生严重的内涝灾害。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的城市为何就不能为下水道立一部法呢?!这些年来,我们依法治水的口号喊得不可谓不响亮,贴的标语也不可谓不多,但喊再多的口号贴再多的标语,还是不如扎扎实实地加快治水的立法工作,从为下水道立一部法开始,让依法治水真正从口号落实到接地气的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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