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补上“买者自负”的法律漏洞
2012-07-30   作者:李允峰(山东高校教师)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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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拟将沪市ST股票涨幅限制到1%,而跌幅限制到5%,这种做法可谓对垃圾股投机行情的釜底抽薪。这种做法加重了投资者对风险警示类股票的担忧,参与其中的投资者有可能血本无归。
  如果上交所对风险警示类股票实施的新交易细则导致大量公司退市,那么退市过程中,投资者的利益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如何保护投资者问题将无法回避。海外股市的确早就实现了上市公司的批量化退市,但其前提是投资者可以提起集体诉讼,获得巨额赔偿。国内股市实现垃圾股的批量化退市是大势所趋,但如果把投资者的损失全部归于“买者自负”,则是一个巨大的漏洞。这些垃圾公司,都是经过保荐人保荐的,也是经过发审委审核的,它们究竟该承担什么样的连带责任?如何让上市公司补偿投资者?能否尽快出台集体诉讼制度……这些问题不能回避,更不能视而不见。
  美国著名的《萨班斯法案》倡导“卖者自负”,也就是上市公司要对发布的信息和承诺负责,一旦违规与失信,公司高管将面临牢狱之灾和巨额赔款。在海外市场,民事赔偿制度也要比国内证券市场完善,而且不少成熟市场都有投资者赔偿基金。
  不必讳言,国内股市退市制度的最大薄弱环节就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措施不到位,这一点管理层必须正视,不能只借鉴海外市场批量化退市的规则,还要重视并借鉴其投资者保护措施,尽快把“买者自负”的法律漏洞补上。退市制度不是单纯地为了让公司退市,而是为了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利益,这才是根本目的。从这个角度看,倡导“卖者自负”、推出集体诉讼制度和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等措施需要先行,这样才能避免交易新规和批量退市对投资者构成伤害。只有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才能树立起市场的投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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