渐进推进我国资本账户完全可兑换
2012-07-27   作者:陈道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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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账户开放要与加强金融监管、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相联系
  资本账户开放,往往意味着外资的涌入与竞争的加剧。如果国内经济结构不合理,政策搭配不好,会推动国内金融资产的扩张,但给经济平稳运行埋下隐患。驱使这种扩张效应进一步强化的是,开放的资本账户往往是伴随着国内金融的自由化。从长期结果看,这两项改革最终都有助于提高金融效率,促进经济增长。但是在过程之中,往往需要完善金融监管,有时甚至需要一定程度的货币紧缩以应对自由化 (对内、对外)带来的扩张效应。在当前及未来几年中,以美元等储备货币为主导的环境中,国际流动性泛滥趋势难抑,非储备货币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随意全面开放资本账户,往往会给一国带来巨大的外部融资激励或压力,在期限、货币错配的情况下形成大量对外债务累积后的问题。在这方面,东欧国家及90年代初期的部分东南亚国家,已有过惨痛教训。因此,中国在资本账户开放的同时,尽快加强并完善金融监管,是极其有必要的。
  资本账户全面开放还会导致资本跨境流动的增强,从而使得利率、汇率波动加大。如果此时宏观决策出现任何的失误,都会产生巨大的套利空间,引起跨境资金的进一步流动,引起调控成本加大,缩短了给纠正失误提供的时间。而且,相对于国际巨大的跨境资本,往往会出现以数量、直接控制为主的宏观工具有效性下降,迫不得已转向价格、间接(以激励约束机制为基础)调控的工具。在此过程中,或政策转变滞后,或政策转变力度不够,或政策间协调不够,都极易引发金融系统的动荡。因此,资本账户开放一定要结合本国宏观调控的灵活性,合理把握具体开放中政策措施的力度与时机。
   ——不同时期对不同类型的资本跨境流动应采取不同的管制思路
  对与实体层面直接联系的资金流出入,如FDI、涉及实体经贸活动中的正常融资和资本结构调整、币种避险等,只要国内的政策、价格信号等没有明显扭曲,微观主体的激励约束机制良好,应在一定规模内予以鼓励。虽然,初期仍需要一定的比例和管道限制,但重点在完善我国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公平内外资政策,提高国内微观主体和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目前,除发改委和商务部外,外管局巳不对直接投资,特别是对外直接投资的汇兑进行实质性外汇审查。当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已主要不是货币管制,而是行业和安全管理。为此,一是需要理顺我国对外投资的管理体制,简化审批程序。二是区分股东审核和国家审核。对于国有企业,从股东角度需要加强对重大投资行为的审核,但对于国家层面,除国家安全(包括产业安全外),应顺应趋势,为我国的对外投资行.为提供必要的便利。三是应通过银行等微观主体行为,特别是资金流动的管理和监测实现反洗钱等目的,弱化不必要的审批要求。
  适当限制带有投机性的资金流出入。一是在开放前期仍应保持管道管理,限制这类资金的可能流出入规模。二是视需要,可考虑引入托宾税等增加短期资本流动成本的措施。三是重点监测管理金融机构和具有金融职能的企业的相关指标。四是以某种规定和形式限制国外金融机构参与我国金融市场,如特别账户或者以子公司的形式等。不宜过早允许短期资本的自由流动,即使在国内金融市场相对成熟后,保持对短期资本流动的必要管制仍是必要的。
  ——金融业对内开放要优先于对外开放
  从国际经验看,只有当金融市场开放能有效促进本国金融业有序竞争时,开放才有可能带来积极效果。如果开放仅仅只是为了引进更多的国际机构和资金,限于本国制度的扭曲,只会在加剧原有不公平的同时,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
  ——逐步提高审慎监管要求,侧重交易层面的管理,逐步放开汇兑环节的不必要限制
  我国主要是通过三个相互交织的层面实现对资本账户的管理。一是对跨境资金交易行为本身进行的管制,主要是由国家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如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商务部等实施。如金融机构对外借款,必须有主管部门授予的借款主体资格和发改委给予的借款指标。二是在汇兑环节对跨境资金交易进行管制,即对资本项目交易相关的跨境资金汇入、汇出以及外汇和人民币的兑换进行管制,由外管局负责实施,具体操作中则相当一部分授权商业银行执行。三是外管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审慎监管。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建立了以风险防范为中心的银行外汇业务资产负债比例监管体系,外汇资产境外运作、跨境资金流动等监测体系。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分别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规范其外汇资本金、外汇账户、外汇业务操作等。我国未来应逐步提高审慎监管要求,侧重交易层面的管理,逐步放开汇兑环节的不必要限制。
  ——保留与市场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规模控制和动态调整政策的权力
  市场是存在中心和外围的,存在资源配置中心和被资源配置的。现阶段我国资本账户的开放要保留必要的管理,以实现本土金融市场与国际资金的相对均衡,使市场的发展为我实体经济发展所用。

  当前推进我国资本账户开放的重点

  资本账户开放并不是目的,特别是在当前国际上并没有与国际资本流动相对应的治理机制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来的多次金融危机不断显示,根据布雷顿森林体系特征建立的国际机构和治理,并不能很好的管理信用货币为本位的浮动汇率体系下跨境资金大规模无序流动。
  放开资本账户管制的前提,必须是完善现有的资本账户管理。对各类资本的各种流出入渠道和规模,做到心中有数,拥有必要的调节和管理的前提下,方能加速推进资本账户的进一步开放。事实上,国际社会也不存在没有任何限制的资本账户开放,特别是在交易和审慎管理层面上。只有具备了审慎管理能力和对部分交易环节的有效管理,才有可能逐步放弃管理成本较高的汇兑环节管理。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管理,将外汇风险纳入整体的审慎监管框架。在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不高,公司治理尚未有效运作的情况下,仍有必要直接控制企业的外债规模,防止货币错配和期限错配过于严重。但一旦条件具备,可完全通过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贷款审核环节,以保障将企业的外债规模控制在适度水平。可将注册地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法人,完全视为国内居民,允许其通过国内人民币资本市场融资,同时也将其跨境资金流动,尤其是境外债务,比照中资企业管理。
    ——通过人民币离岸市场适度加快渐进开放速度
    建立人民币离岸中心,在相对控制离岸中心向我国传递风险的同时,放开部分资本账户管制,以实现人民币区域化的部分利益。通过一定的制定规定,允许境内居民的人民币通过政府开设的一定“通道”流向境外离岸市场,同时允许境外居民所持人民币也通过上述“通道”流入境内人民币市场,体现资本账户渐进开放的原则,客观上通过不断地扩大“通道”,可加快推进资本账户的开放速度。
    ——可适当加大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开放力度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已在一定范围内对外开放。如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机构(亚洲开发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等)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熊猫债券,允许亚洲债券基金投资中国债券,去年我国又允许三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并没有给我国的债券市场和宏观金融带来不稳定影响。但目前的开放程度偏低,既无法有效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建设,也无法满足境外人民币回流和投资的基本需求。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具备吸纳一定规模的境外投资者的能力。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规模已大幅增加,2010年托管量超过20万亿元,年交易量也超过180万亿元,其制度建设是实现了前后台一本账,统一了交易、登记、托管和结算系统等。
  在资本账户渐进开放的方向不变情况下,我国应在考虑宏观效应的前提下,积极引入更多的境外投资者进入我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但是,一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扩大境外投资主体,需要保持必要的管道控制。我国可以引入符合一定资本规模,且内部风险控制、财务指标审慎的金融机构,单个机构在百亿级投资规模内,投资我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在总体规模上,当前应以不超过千亿级为限。二是初期应适当限制境外投资者在多个市场同时操作的能力。三是尽快推出托宾税等政策,增加跨境短期资本流动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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