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家庭征个税何不“边走边修”
2012-07-23   作者:毕晓哲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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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刘尚希称,中国按家庭计征个税不可行。他表示,虽然按家庭来征收累进个税,似乎简单合理。但是从13亿人口这个整体来观察,需要权衡的问题将会使税制变得相当复杂。让“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夫妻分离”等大量跨越时空的家庭来申报其应税所得,会使成本高到难以实施的地步(7月22日《北京晨报》)。
  早已经基本达成共识的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更接近社会公平、税收公平。譬如:可以完全消弥和解决家庭成员负担不同,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有所不同导致的税赋不同问题。另外,从世界范围来看,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已占据主流,也是一个大的符合公众意愿的发展方向。
  至于成本增加问题当然会有,正如专家分析的那样,在我国,最复杂的是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的劳动力、人口和家庭的流动。这就出现了“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夫妻分离”等大量跨越时空的家庭结构,这为家庭征税造成巨大障碍。但这种“障碍”实际上是一种畏难情绪。且不说户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随着科技进步和信息化社会的到来,对于纳税人的信息掌握和处理日益便捷,成本也会大幅度缩小,现代社会的征税行为并不像过去向农民征收农业税那样“一家一家收”,电脑可以直接“扣税”、有一套固定科学的扣税机制之下,这种“成本”的增长实际上微乎其微。其实,迄今为止专家所说的“成本高到难以实施的地步”,也不过是一种自我“预测”,并无具体的数据来证明。
  至于“技术”问题,并不是什么问题。任何一个新兴税种或“合并”后于公众有利的税收,未必非得等到完全解决了“技术难题”再行推出。一个公众期待的税收政策,可以“边走边看”、“边走边修”。税负公平总是相对的,任何一项税收机制都不可能尽善尽美,也不应该等到条件完全成熟再考虑推出。我们可以一边给接受以家庭为单位纳税的群体以“优惠”,一边允许暂时未纳入新规则统计范围的群体继续以“个人为单位纳税”,这未必不是一种科学的过渡方式,也是一种更接近公平的税收模式。
  并不排除,在我国上次调整个税起征点之后,这一税收领域的“重头戏”有弱化之势,个税征收总量大幅减少。如果再次在短期内推行家庭计征的话,会进一步造成个税总额“减少”。这恐怕才是有关方面不怎么乐意推出家庭计征的最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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