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夸大家庭综合税制改革成本
2012-07-22   作者:熊志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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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刘尚希称,中国按家庭计征个税不可行。他表示,虽然按家庭来征收累进个税,似乎简单合理。但是让家庭来申报其应税所得,会使成本高到难以实施的地步。
  综合与分类结合的计征体系,是个税改革的既定方向,这早在十六届三中全会就已确定下来。作为综合征税的重要形式之一,家庭综合税制呼吁已久,也是国际通行惯例,从优点上看,它能够量能课税,以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为依据,使税收调节更趋公平。
  不过,家庭综合税制的改革难度也是巨大的,这正是其讨论多年,却未有实质进展的主因。目前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虽然涉及多个征税项目,且计征办法、适用税率各不相同,但工资薪金、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等计税因素,可控性较强,可以从源征税,代扣代缴,这省去了不少征税成本。如果按户计税,必须得以纳税人自觉申报、财务会计健全、信息联网系统发达、信用制度完善等为前提。也就是说,家庭综合税制的引入,必然是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联动改革,涉及纳税人意识、税收征管能力等方方面面。而且,个税本身又牵涉甚广,改革面极大,改进上述各要素,自然会产生高企的改革成本。
  推行家庭综合税制,免不了在改革成本与改革收益间权衡。问题是,改革收益如何,在个税征缴问题上,很难用数据量化,综合计征本身是面向公平,甚为抽象,改革收益就只能是预估。那么,对成本的直观判断,往往会左右人们对家庭综合税制的价值取向,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刘尚希所言,无非是基于变革计征方式需要支付的代价太大而论。
  改革成本是不是真的“高到难以实施”,显然值得商榷。目前全国税收系统还未实现信息共享,个税收入与社保系统也不连通;加上社会流动性大,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夫妻分离的家庭结构很多,家庭综合税制,在操作上就面临着诸多难题,比如家庭收入的信息统计,比如免征额度和税率的确定,比如不同地区经济水平差异等等。这些改起来的确复杂,却也不是完全无章可循,欧美等国都有成熟经验可借鉴,譬如美国推行的单身、已婚联合、已婚单独、户主等四种申报模式,就比较明确的划分了不同的缴税情景,若沿用类似计征方式,只需考虑地域流动和地区差异,地域流动有医保年限互认等为改革前瞻,地方税务系统信息联网工作也已经启动;至于地区差异,只需设置多层次的起征点和税率即可,这相较于1913年互联网还未诞生就确立按户计税的美国而言,改革难度和成本无疑谈不上高昂。此外,自行申报后逃税避税增多的担忧,也实属多余,综合税制可以配套信用机制,以及相关的报税奖励政策,税制的完善与纳税人意识的培养,本就是个互动过程,这部分改革成本,必然会转化为收益,没有必要放大。
  当然,家庭综合税制并非没有难破的壁垒,比如信息网络的建立,会涉及家庭财产的透明化,遭遇官员财产申报一样的软抵制也有可能。不过,这与其说是改革的难点,不如说是建立一种更为公平的分配秩序的契机。可以说,家庭综合税制讨论了这么多年,不是没有共识,不是没有经验可学,也不是技术难关无法突破,还是个决心的问题。如果始终在改革成本上纠结,那么就算再讨论三年五年,恐怕也得不出个所以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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