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服务尚需细化设计
2012-07-21   作者:徐立凡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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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确定了8个领域以及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共44类、80个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这是基本公共服务概念首次编制为国家规划,上升为国家意志。
  公共服务已发展有年,但对于什么是公共服务,此前存在认知偏差。区域差异和人口大规模流动,客观上加剧了不同群体在享有公共服务方面的失衡度。基本公共服务概念的确立,最可贵之处正在于,彰显了所有居民不分区域、户籍、社会地位和贫富状况,均享有平等权利。针对服务提供者,规划为政府划出了责任底线,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公共服务性。
  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并达到百姓满意水平,并非易事。这意味着政府执政思维的转变,也意味着巨大的投入。无疑,没有政府部门从经营偏重型、管理型角色向公共服务型角色的转化,基本公共服务就难以成为政府部门的最优先事项。
  没有财税体制的调整,基本公共服务就会成为无米之炊。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概念的提出和路线图的设定,客观上对财富分配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设立了新的倒逼机制。这两者正是当前公众最为关注、利益调整最为复杂的改革重点区域。由此,基本公共服务既是具象化的、富有操作性的民生工程,也是意义重大的增量型改革。
  让这项涉及所有人权益的民生工程和改革工程顺利推进并最终落地,尚需更细化的设计。首先,要有强制性。如果缺乏压力式设计,基本公共服务停留于计划而落实缓慢的可能性并非不存在。为此,应将基本公共服务列为政绩考核具体事项,并列入财政预算。其次,释放制度红利。扩大基本公共服务供应面,固然意味着更多的资源投入,在土地财收减少的情况下,让地方政府拿出更多资源确实不易。做好资金安排,以创新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是重要一环。更关键的是,要取消机制性歧见,破除业已滞后的机制篱笆。若能做到这一点,就可以释放出巨大的制度红利,弥补资金缺口。再次,不能念歪经。基本公共服务已有明确定义,不是什么都可以装的“筐”。防止拿基本公共服务做招牌,离不开在程序上为公众设定参与权。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是重大制度安排,关系政府行为调整和民生提升。规划出台后,还应有制度性保证,这是让公共服务成为全民福祉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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