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区域性资本市场入手 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2012-07-16   作者:张恩众(山东大学管理学院)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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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是国与国之间竞争的微观主体,企业的发展需要得到资本市场的支持。全国性资本市场由于自身的特性不能为绝大多数企业提供服务,因此需要区域性资本市场来服务中小企业。区域性资本市场建设有券商为主的柜台交易模式和区域性交易所模式可供选择。建设区域性资本市场需要处理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之间的关系,也需要国家在税收政策方面做出适当调整。
  企业是国与国之间竞争的微观主体,企业的发展需要得到资本市场的支持。发展资本市场有利于将社会资金有效转化为长期投资,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升级调整,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然而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还不尽如人意。
  截至2011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企业928家、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企业1414家(含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97家,三者合计2439家,这是目前国内仅有的被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三家证券交易市场。而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2011年底,全国实有企业1253.12万户。由此推算,在中国平均每5000家企业,大约只有1家(严格说是0.97家)可以在资本市场挂牌交易。换言之,99.98%以上的企业被排除于资本市场之外。这说明当今我国资本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功能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影响资本市场功能发挥的体制性原因
 
  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只有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市场和中关村股份报价系统一个场外市场。三者虽然服务对象不同,但它们都属于一个层次,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属于单层次市场。而实体经济的企业数目众多,情况复杂。一方面,达到这三个市场挂牌标准的企业数量很多,但市场容量有限,只好排队等待,等待时间甚至遥遥无期;另一方面,实体经济中的大部分企业达不到这三个市场的挂牌标准,但它们也需要得到资本市场的支持,也应该得到资本市场的支持。因为企业的发展需要得到长期性资金的支持,而银行信贷资金的考核特点,决定了企业不可能从银行体系获得这种长期性资金。
  从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和从银行取得借贷资金,是解决企业资金需求的两个主要渠道。通常情况下,一个项目从开始投资到进入回报期需要3年以上的时间,而这种投资所需资金显然不是银行信贷资金能解决的。这种情况下,按照道理企业应该转向资本市场寻求长期性资金,然而除了不到万分之二的企业有这种幸运机会外,绝大部分企业被堵在了资本市场大门之外。
  正规金融体系满足不了企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由于银行存款收益经常跑不过通胀,民间资金急于寻求保值增值的渠道,这就造成了金融“脱媒”活动愈演愈烈。浙江温州、内蒙古鄂尔多斯、山东邹平属于国内的经济发达地区,在这些地区相继暴发的民间借贷风波一再提醒我们,如果不抓紧解决企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疏通民间投资渠道,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由于金融服务不足而积聚的系统性风险将会越来越大。到了一定的临界点,这种金融风险也很可能转化为社会风险。
  要解决企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资本市场责无旁贷。实体经济是分层次的,资本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所以资本市场也应该是分层次的。既要有高标准的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全国性的资本市场,也要有中央政府统一监管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区域性资本市场。只有建设区域性资本市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因为只有打开了资本性资金的进入大门,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才会大幅度降低,企业也更容易满足银行的信贷标准。而要解决资本性资金退出的后顾之忧,合法的区域性资本市场必不可少。
 
  区域性资本市场建设的模式构想
 
  建设区域性资本市场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以券商为主的柜台交易模式,二是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区域性交易所模式。
  券商为主的柜台交易模式。由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负责对挂牌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内控制度、公司治理、主营业务等事项、起草尽职调查报告,然后在该证券公司各营业柜台挂出买入价、卖出价。其交易模式类似于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成立之前的证券交易市场。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对企业的盈利能力不做要求,所有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都可以进入券商的柜台交易市场。在柜台交易市场,投资者的交易成本相对较低,企业挂牌成本低于企业上市成本,缺点是监管难度大,容易诱发内幕交易。
  区域性交易所模式。在全国31个省市各自建立一个区域性证券交易所,交易所挂牌企业只从本地企业中选取,地方政府负责对挂牌企业的规范化运作进行监管。中央政府对于运作规范的区域性市场给予奖励,对于运作不够规范的区域性市场进行惩罚,比如增加或减少该市场的企业融资额度,增加或减少该地区进入全国性资本市场挂牌的上市公司家数。这种模式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参与资本市场管理的积极性,缺点是可能会造成交易所的重复建设,浪费金融资源。
  实际上,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区域性交易所模式在我国曾经出现过。1994年至1996年间,为了解决原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流动性需求,在省市政府的批准下,全国范围内成立了41家区域性资本市场,参与区域市场的投资者人数高达340万,区域市场挂牌企业数高达520家,而同期全国性资本市场的挂牌企业数只有530家。区域性资本市场与全国性资本市场的挂牌企业数基本相当,且区域性资本市场起步晚,发展速度更快。这一事实表明,我国的实体经济对区域性资本市场的建立有着非常强烈的需求。
 
  建设区域性资本市场需注意的两个问题
 
  从中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建设区域性资本市场不能一哄而起,需要有步骤地稳妥推进。
  首先,注意处理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之间的关系。由于历史因素,我国社会还缺乏良好的股权文化,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制度还不健全,资本市场发展过快容易引致社会性风险。另一方面,也不要低估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而延缓资本市场的发展进程。如果不抓紧建设区域性资本市场,继续维持当前这种间接融资比重过高、民间融资比重过高的金融体系反而会带来更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其次,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需要国家在税收政策方面做出适当调整。假设一个项目的直接盈利是1000万,而企业为了该项目从银行获得了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恰好也是1000万,因为贷款利息进入企业成本,那么该项目给企业带来的应纳税所得为0,国家因该项目而获得的企业所得税为0。假如该项目投资所需资金全部来自于企业发行股票所得,而股东只能在税后分红,这1000万的项目盈利就必须交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以看出,同一项目,因资金来源渠道的不同,上交国家的税收也就不同。因此,建设区域性资本市场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有利于增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力。考虑到发展区域性资本市场可能对全国性资本市场造成的资金分流影响,建议国家对所有资本市场挂牌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适当下调,以提升挂牌企业的税后盈利能力,增加企业对投资者的分红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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