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业急需立法
2012-07-12   作者:周琳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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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前举行的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会议上,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张福锁教授提出,现代农业不仅需要现代施肥技术和产品,更需要相应的肥料政策法规和养分管理法律。近年来,土肥专家多次提出肥料业立法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肥料产业进入井喷式发展阶段,被称为世界上最大的肥料市场。数据显示,2011年1月至12月我国肥料产量6027万吨,增长12.1%;其中,氮肥、磷肥、钾肥产量分别增长8.6%、24.3%和10.8%。值得引起关注的是,肥料产业的发展对粮食增产、农民增收贡献巨大,但我们却消耗了世界三分之一的肥料。
  这其中当然有施肥不科学的因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肥料市场本身处于缺乏法律规范的状态,产品产销并没有完全依照农民意愿、农村市场的需求以及农业生产的要求。部分肥料生产企业只顾产品销路,不管实际肥效,陷入无序竞争、各自为战状态,没有一个明确的规范。统计显示,过去10年间,复合肥净增量占肥料净增量的68%,复混肥占肥料用量一半;全国复混肥企业4100多家,产品32000多个,但大部分复合肥不增产,反而浪费养分,增加农户支出。每年仅粮食上就浪费300多万吨养分,价值258亿元。
  同种子、农药等已有相关法律的农资产品相比,肥料法制建设显得严重滞后,至今没有出台一部与肥料有关的专业法,仅有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是农业部出台的规章。肥料业法制建设的滞后,给农业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
  肥料业法制建设的滞后导致监管主体不明确,肥料管理政出多门、责权不明、监管缺位。质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法》都能对肥料的产销环节进行管理。同时,农业部门也能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期对肥料等农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但并没有提及处罚的权力。此外,发改、环保等部门,也在依据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展肥料监督管理工作。政出多门、职能交叉、责权不明、监管缺位等问题时有发生。
  肥料业法制建设的滞后导致肥料市场秩序混乱,企业缺乏诚信、责任意识不强。少数肥料企业为扩大销售和影响,随意发布夸大效果或不真实的广告。更有甚者将几十年前发达国家淘汰的肥料生产技术引入国内,将有害物质作为肥料的原料或者添加成分,给农民造成巨大损失。据全国农技推广中心土肥质量检测处内部透露,目前肥料市场中氮肥、磷肥、钾肥等品种合格率相对较高,但其他品种的合格率并不乐观。
  因此,肥料行业立法已势在必行。通过立法加强肥料生产、销售及使用管理,创造良好的肥料生产和消费环境,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肥料立法内容既要包括所有肥料的管理,又要明确牵头主管部门,既要将肥料的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统一起来,也要建立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监管机构,以规范市场秩序,避免多头管理的现象发生。此外,由于肥料的评价标准制定相对较难,其效果往往是一个隐性的过程,在立法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普通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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