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应对外来物种危害
2012-07-10   作者:杨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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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载,7月7日下午,柳州市的张先生在柳江河白沙二队附近亲水平台给小狗洗澡时,被3条凶猛的鱼攻击。张先生之后将一条鱼带回了家,并在网上查询其身世。经过上网比对查验,张先生捕获的这条鱼竟然和产自南美洲的食人鱼一模一样。
  早在十年前,媒体就报道,我国从南到北多数省市均发现有“食人鱼”养殖、垂钓、销售和展出活动。“食人鱼”是一种危险的物种,它极可能在我国大面积繁殖。国内河流普遍缺少对食人鱼自然制约的因素及天敌。专家预测,“食人鱼”如果形成自然种群,会对进入水中的动物甚至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大量猎食我国的土著鱼类及其食物资源,迫使部分土著鱼类在生存竞争中灭绝,对生物多样性、对入侵的水域生态系统造成极大的破坏。
  2002年,农业部渔业局就发出过《关于查处食人鱼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围剿食人鱼。但是,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执法机关执法职能不清,执法依据不足,比如海关和检疫等部门主要是检查进口生物是否有病,没有危害大的病都可以进口,而没有从物种生态安全的角度加以控制;而渔业法律法规对观赏鱼类买卖也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定,渔业部门对于“食人鱼”的执法师出无名。
  其实,亟待法律规制的不仅有“食人鱼”这种外来物种,诸多外来物种对于我国的生态也产生了极大的危害,亟须法律规制。比如同样原产于亚马逊河的另一鱼种“清道夫”、原产于亚马逊河流域的福寿螺、20世纪初被作为花卉引入中国的水葫芦,都在我国许多水域蔓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有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因外来入侵物种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几百亿元人民币。
  控制“食人鱼”须加快立法步伐。首先,要立法建立对外来物种监测制度,由执法部门定期公布须防范入侵的外来物种;其次,立法须厘定海关、商检、渔政、工商等执法部门对于防范外来物种的职责,改变职责不清而相互扯皮的现状;最后,针对“食人鱼”等一些外来物种已经失控或者将可能失控的现状,须制定相关规定,动员相关力量,形成合力,一起参与消灭有害物种,减少外来物种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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