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制度改革力促股市繁荣
2012-07-09   作者:张路 邢妍妍 马宝金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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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我国股市低迷,与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不相匹配,“晴雨表”的功能未能显现。无论方方面面如何开出一剂又一剂的“中药”或者“西药”,始终不见有起色。那么,中国股市萎靡不振的原因到底何在?
  从法律角度分析,股市问题根本原因有三:发行制度不能很好的贯彻“三公”原则,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不到位,职业诚信制度缺失。

  发行制度问题

  中国股市低迷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发行制度未能贯彻作为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灵魂的“三公”原则。具体而言,证券发行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其在实践中的做法,本身存在不公。股市成立伊始,得益于部分地方权利机构和垄断资本的加盟,曾获得快速发展。权力的参与和控制,推动了改革的进行。然而,正是这种非市场的发展方式,为中国股市基本制度的长期扭曲埋下了伏笔。
  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经历过一段改革过程,从原先的审批制过渡到现在的核准制。实践中,我们实施的是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在股票公开发行中的审批职责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核准职责,即“两级审批核准制”。也就是说,证监会在上市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此外,由于上市是一种稀缺资源,为了控制上市公司的数量,前后推出了额度管理、指标管理、通道制和保荐制等措施。
  我国实行的是实质审查。有学者指出,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审批的传统习惯,证券发行的过程关卡林立,可以说“我国的核准审查比实质审查还实质审查”。既然政府花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做实质审查,就要保证发行人的公开披露真实,同时还要保证所发行的证券有好的质量,而投资者当然有权相信政府在实质审查后作出的判断和结论。照理说,能通过如此严格审查的企业,应该都是优质企业。然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无论上市制度怎么演变,新股发行中存在的诸如“虚假上市”、权力寻租等问题却屡见不鲜。
  人们不禁要问,这么严的实质审查怎么没有杜绝上市欺诈呢?
  近来,由于股市低迷,监管部门和社会均高度重视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发行制度改革已成为解决股市问题的重中之重。关于发行制度改革,监审分离无疑是种很好的思路。正如监管层领导所言:“总体布局,为推进核准制向注册制(也就是形式审查)演进打基础,保荐制度、发审委制度、询价制度构成了目前阶段发行监管的基础制度……从而为IPO和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审核制度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创造条件”。
  向注册制过渡实为发行制度的最佳选择。当然,实施注册制需要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要有健全的证券违规责任追究机制,尤其是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不到位

  保护投资者是证券法的根本宗旨之一。如果没有健全的证券违规责任制度,何谈保护投资者?投资者得不到保护,便会失去对股市的信心。没有健全的违规责任制度,公开发行制度就失去了基础和保证,股市真的会成为赌场和欺诈盛行的场所。
  尤其是要健全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只有当投资者能够相对便利地通过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时候,他们才能作为一股积极的市场力量对虚假陈述、误导说明和重大遗漏等违法行为起到制衡作用。在健全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下,公开披露一旦失真并招致投资者损失,有关责任人就要承担责任,甚至赔得倾家荡产。总之,在信息披露中说谎的代价一定要足够高。
  对证券违规行为,存在四种类型的责任追究制度,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自律责任,对此,我国均有规定,但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在证券违规责任追究制度中,民事赔偿责任应当占主导地位,行政、刑事惩罚和自律责任只是作为例外;即赔偿为主,惩罚为辅。但纵观我国《证券法》的责任体系,却是以行政处罚为主。第十一章“法律责任”共48条,几乎全是行政处罚规定,仅有四条附带提到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者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起诉造假者,是制衡造假,推动各类公开责任人尽职调查,从而确保发行人公开披露真实的基本市场力量。但是,现行制度一方面强化政府监管,另一方面却通过前置条件阻碍投资者起诉,压住市场自身制衡力量。我国股市问题和证券法治不健全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此,就在于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尚有障碍。
  所以,扫除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障碍是我们规范证券市场必须解决的主要矛盾。
  发行制度改革,只有在健全的民事赔偿制度配合下,才能有所突破。当然,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仅是股市繁荣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股市繁荣还需让所有合格的优质企业,不管是国有还是私营,均有平等的机会到交易所发行股票,这就是前面所说的发行制度必须公平。

  职业诚信制度缺失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除“三公”原则外,最重要的是诚实信用原则。
  《证券法》第四条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有其特定含义,指的是职业诚信原则。职业诚信同公开披露(包括IPO披露和持续披露)和民事赔偿责任一起,构成证券法的三大支柱。
  纵观全球资本市场,各种公司财务丑闻和重大恶性欺诈事件,无不与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职业诚信义务相关。我国股市上发行过程中发生的违规案件,其原因除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外,无不与券商、会计师和律师等“看门人”服务机构的欺诈和不受职业诚信义务相关。红光实业和云南绿大地等上市欺诈案件中对这些服务机构处罚力度的不足,显示我国证券法职业诚信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均存在缺失。股市的规范发展和繁荣,亟需健全的职业诚信制度。
  职业诚信有三大特性,即主体性、场域性和规则性。职业诚信原则要求受托人的行为应当是为了受益人的最佳利益,不允许其自身利益或者与受益人冲突的利益影响其行为,这种要求高于民法和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要求。
  可喜的是,证监会4月13向社会各界公布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正在思考如何系统进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制度建设,意义重大。但从目前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尚嫌不足,对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诚信法律责任体系构建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思路。

  组合拳力促股市繁荣

  规范和繁荣股市,必须将发行制度、职业诚信和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三大制度有机结合在一起,采取整体理念和系统措施,任何孤立做法都不能保证达到预期的效果。
  近来,证监会正是从上述三个方面推出了一项又一项的救治措施。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加大对证券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瞄准发行制度改革,推出系列措施,同时,强调“证监会要带头讲诚信”。但是,总体来看,技术性的措施多,深层次组合配套的内容少,尤其是职业诚信制度和民事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尚无实质进展。(第一作者张路为法学博士、天津财经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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