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保我国新医疗改革取得关键性突破
2012-07-04   作者:仲武冠(国家行政学院副研究员)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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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纳起来,新医改的具体做法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首先,全科医生制度和转诊制度缺失加剧了我国区域医疗资源分布不均与部分公立医院诊疗压力等现象。从医疗资源的区域分布来看,我国大约有70%的医疗资源集中在北京、上海,但是中西部地区医院资源严重不足。举一个简单例子,北京的儿童医院收留的病人中,北京本地患者不足2%,其余皆为外地患者。这就暴露了两个问题:第一,基层医疗机构由于资金、人才、技术不足,没有充分承担自身应有的诊疗责任,比如全国乡镇卫生院2011年比2010年的诊疗人次数少了800万;第二,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全科医生制度和转诊制度,执行医生多点注册规定有助于缓解我国区域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
  其次,我国公立医院的管办分离还需要加大力气推进。所谓“管”就是指政府在基本医疗方面与医疗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决策、监督,而“办”就是指公立医院自身的诊疗、运行。还未进行分离的公立医院就无法对自己的人事与资产进行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因此无人监督公立医院普遍存在15%的药品加成问题、医患关系紧张等问题。

  政府主导和公益性是新医改核心原则

  笔者认为,出现以上问题都是暂时的,是新医疗改革过程中进行制度调整与完善之中难免会遇到的不协调现象。重要的是,在一些细节上还需要进一步改善。
   新医改遇到困难自然就会引起许多患者乃至利益集团的不满与反对,他们甚至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年—2011年)》等指导新医改的国家大政方针表示质疑,怀疑正在进行的新医疗改革是否有必要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益性”的大原则。从欧美诸国对医疗改革的实践经验来看,如果我国新医改放弃这些原则,那么我们的新医改不但无法取得成功,相反还会出现比改革前更差的结果。以北京、上海为例,经过三年医改,北京和上海都取得了很大成绩。北京市政府主导并动员且强制所有适龄儿童家庭参加的儿童医疗保险互助基金项目就很能说明问题。北京建立的“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截至2010年3月已累计支付医保费用1.06亿元,其中学生儿童报销近3500万元。这个只收50元一年的儿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运行三年来,不仅没有出现亏损,而且还结余了3000多万元。同样,由分管卫生的市领导协调的上海申康卫生基建管理有限公司汇聚发改委、财政、医保等部门代表的力量,对所属公立医院进行精细化管理,并大力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也取得了很大成绩。

  新医改如何取得关键性突破

  毋庸置疑,新医改还有很多细节性工作需要政府、卫生、医药与患者去做,那么,从新医疗改革全局来说,怎样落实制度才能保证新医疗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呢?
  第一,成立药监会将是新医疗下一步改革的重头戏。前面也说过无论北京还是上海采用不同办法对公立医院进行 “管办分离”无疑都是成功的,这充分说明管办分离的方向是正确的。但是这种因地制宜的管理机构如果要全面完整地落实宏观层面的区域卫生规划、规范公立医院行为、监督多方关系(制药企业、医生、患者、保险公司)等重大政策就显然不够了。就像2003年应对SARS一样,卫生部一家的力量显然不足以应对。
  因此,建立一个全国层级的医药卫生监督管理委员会来统一执行我国医药卫生领域的监督管理事务工作就十分有必要了。具体如何构建呢?可以将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等职能)、卫生部(药政司等主要职能)、国家工商总局(药企处罚权等)、发改委(药物定价权等)、保监会 (监督部分中标医疗保险公司等权力)、人力资源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权等)赋予给药监会,以保证其能够正常履行对我国的公立医院、制药企业、医疗保险公司以及医生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在保障医疗水平上升的同时,推动一个更加和谐卫生医疗服务体系的建立,保证我国新医疗改革能够顺利进行。
  第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保险制度,杜绝药、医、患、保四者之间的利益结盟现象。我国目前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存在难以监督医院侵蚀医保和患者钱财的冲动、利益驱使医患合谋侵蚀医保基金等问题,直接导致了医保费用的严重浪费和超支,降低了医保使用效能,破坏了医保收支平衡,助长了医保定点医院浪费腐败等行为,而现行医疗保险运作机制对这类医院基本上没有约束力。2006年8月4日《焦点访谈》报道哈尔滨传染病医院私改病人的肝功能化验单,使一个健康人在传染病医院无缘无故的住了38天的院,还白白的花掉了3900多元。
  因此,针对侵蚀医疗保险基金的不法利益行为,可以对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中的投保选择权这样加以完善。可以由药监会鼓励制药企业、保险公司、医院医生和患者建立这样一种服务选择权:首先,药监会提供几十家具备提供医疗保险的公司,这些公司将不高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价格的药品从制药企业手中提供给医院医生选择使用,患者可以将自己的医疗保险投放在能为自己提供低价药品与低价保险的标的公司,并要求与标的保险公司、医生之间签订一个三方服务接受合同。服务期限视患者自身需要分临时、短期和长期三种,合同本身是一种患者人手一份的强制合同,就像交通强制险一样是必须的。如果患者认为哪家保险公司的保费较低就选择它,哪位医生服务贴心到位就选择他(她)。运行患者在一定时间之后换保险公司与注册医生,同时,药监会还会根据患者每年减少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程度给予一定的优惠。这样建立的竞争性交叉监督关系就可以保证患者为整个社会省下巨大的医保费用,同时杜绝药、医、患、保四者之间的利益结盟现象。
  第三,完善全科医生制度,改善基层医生从业条件。我国建立的全科医生制度从长远来看固然不错,运行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甚至自己还能开设诊所为患者提供最大服务,但是受到全科医生培养周期较长等因素的困扰,我国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村(社区)卫生所(室)要在短时间之内提高医疗水平与能力显然不太现实。而据专家分析,目前多数大医院约80%的门诊患者是不需要去大医院首诊的,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能解决首诊。
  因此,要在推行全科医生制度的同时,稳定并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与学习能力,让类似患者首诊的问题能够在基层医疗机构得以解决,这样就节省了大医院的医疗资源。具体来说,应该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加强基层医生执业资格管理,将村(社区)卫生所(室)纳入卫生行业管理范围。其次,还要加快培养基层医生步伐,抓好村(社区)卫生所(室)的医疗设备与信息设施建设。再次,各地药监会要直接对乡村医生进行专项补助,确保基层医生收入合理增长。最后,各地药监会要为基层医生建立养老保险金,让他们老有所养、安心工作。
  当然,还有很多细节都需要国家在顶层设计上加以考虑,相信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努力,我国的新医改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比国外第三次医改更大的成功,为整个民生问题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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