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盗窃天价手机案,法院须回应事实
2012-07-02   作者: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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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妇女张芸在郑州苏先生家做保姆,干了40多天活,一直没领到工资。她一气之下拿了雇主一部手机。没想到这部手机竟价值6万多元。保姆因此被郑州管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盗窃罪名成立,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此案引发热议。这次舆论压倒性地站在“法院判罚过重”这一方。
  这次的保姆盗窃天价手机案中,在众多批评与质疑之外,同样有支持法院判罚的意见。当然,昔日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中,也有认为两犯不该被判极刑的声音。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里,有分歧本属正常,完全一致才可怕。
  曾经,网民被多次贴上“噬血”、“多数人暴政”等标签,一些自诩理性的法律人甚至将网友视为“刽子手”。但他们忘了,网民并不是天生暴虐,他们也没有暴虐的权力。多数情况下他们还是受自然正义的支配。不否认在一些影响性诉讼中,确有网络水军介入。但在诸如“保姆盗窃天价手机”这样的个案中,网民之所以踊跃跟帖转发,并不是受“水军”推动,而更多是基于“镜中我”的激发。
  换句话说,舆情源于网民基于自身生活体验和信息积累而产生的自然判断——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我们没必要、也不可能要求他们使用法律的思维来分析个案。他们当然可以有自己的道德判断和价值判断。这并不要求法院照单全收。舆情从来没有这样的魔力。
  可是,法院应尊重普通公众的自然正义,并虚心接受舆论监督。如前所述,舆论总是多元的。在道德判断和价值判断外,也夹杂着许多事实评判、司法评判以及立法评判。从我个人观察来看,传统媒体更青睐事实评判。“躲猫猫”的舆情喧嚣,首要指向的是李荞明究竟怎么死的,这是一个事实问题;“70码”的众声喧嚣,首要指向肇事车当时车速究竟多少码,这同样是一个事实问题。
  从媒体上观察,“保姆盗窃天价手机案”所引发的网络舆情,有同样的特征。见诸平面媒体的个案评论,多在追问两个关键事实:一是保姆是否知道这只手机的真正价值?二是这部手机何时购买,核价时有无作过折旧?前者关乎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后者关乎盗窃数额的确定,直接影响最终刑期。从司法判断上来看,这些都是值得法院关注的重要信息。
  如果法院在审理或裁判过程中实际已解决了这两个问题。那么,以及时的信息公开来向批评者解疑释惑就成为必要。而且,在刑事审判的价值依归上,除了惩罚功能,更有面对大众的预防犯罪功能。一宗个案作出裁判之后,多数民众不能理解,这就不能称之为“法律的实现”。
  “保姆盗窃天价手机案”的另一个舆论焦点是,雇主拖欠保姆工资是否恶意?有无涉嫌“恶意欠薪罪”?保姆遭遇恶意欠薪在先,而采取拿走雇主手机的方法加以对抗,其主观恶意与普通的盗窃罪相比,还是有着极大区别的。此外,即便盗窃罪名成立,其可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也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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